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77條裁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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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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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業  │第一次勘查      │第一次查獲    │第二次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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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人│所有權人│使用人│所有權│使用人│所有權│
│          │      │        │      │人    │      │人    │
│          ├───┴────┼───┴───┴───┴───┤
│          │發函建築物使用人│發函建築物使用人及所有權人改善│
│          │及所有權人輔導改│後,在年度內查獲第一次(含)後│
│          │善              │,裁罰使用人及所有權人各 6  萬│
│          │                │元並限改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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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業  │第一次查獲      │第二次查獲    │第三次查獲    │
│治安顧慮行├───┬────┼───┬───┼───┬───┤
│業        │使用人│所有權人│使用人│所有權│使用人│所有權│
│          │      │        │      │人    │      │人    │
│          ├───┼────┼───┼───┼───┴───┤
│          │裁罰 6│限改 30 │裁罰 1│裁罰 6│複查未改善簽請│
│          │萬元並│日      │2 萬並│萬並命│斷水斷電      │
│          │限改 3│        │命立即│立即停│              │
│          │0 日  │        │停止使│止使用│              │
│          │      │        │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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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公案│第一次勘查      │第一次查獲    │第二次查獲    │
│申報所有行├───┬────┼───┬───┼───┬───┤
│業(無建築│使用人│所有權人│使用人│所有權│使用人│所有權│
│法73條第 2│      │        │      │人    │      │人    │
│項及77條之├───┴────┼───┴───┴───┴───┤
│2 缺失)  │發函建築物使用人│發函建築物使用人及所有權人改善│
│          │及所有權人輔導改│後,在年度內查獲第一次(含)後│
│          │善              │,裁罰使用人及所有權人各 6  萬│
│          │                │元並限改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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