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橋梁之維護管理,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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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局轄管之橋梁,包含車行橋梁、跨河橋、一般橋梁、
人行陸橋及其他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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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轄管橋梁分由各業管單位依法令及業務職掌負責維管;並由本局
統籌辦理分工協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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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常巡查:指平時以目視初步檢查橋梁異狀、損傷。
(二)定期檢測:為掌握橋梁結構之健全度、及早發現並評估造成功能
減低或異常之損傷及其原因,而定期進行之檢測。
(三)特別檢測:指視災害、重大事故或有巡查發現特殊異狀情形後進
行之不定期檢測。
(四)定期維修:指針對橋梁定期檢測結果採用D.E.R.U 方法評定
之,對檢測結果評估為D及R≧3或U≧3之橋梁構件進行維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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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橋梁維護管理機關應依交通部頒布「公路養護規範」第五章橋梁規
定進行橋梁檢測與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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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巡查及檢測頻率如下:
(一)經常巡查:巡查頻率以每季至少一次為原則,橋梁管理機關得視
橋梁狀況增加巡查頻率。
(二)定期檢測:每 2年辦理 1次橋梁定期檢測,檢測需求及成果按「
交通部建置之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辦理;新建橋梁應於
完工使用後第 6年進行第一次定期檢測,爾後定期檢測之間隔以
2 年為原則,本局得視實際狀況調整檢測頻率。
(三)特別檢測:於災害(如颱風、豪雨或地震等)發生後、重大事故
或本局認為必要時辦理之。經本局認定為特殊與複合式橋梁及其
他具特殊性之橋梁,檢測頻率得依橋梁特性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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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定期維修應視檢測結果之需求排序辦理,對檢測結果評估為D且R≧
3或U≧3之橋梁構件原則應於一年內進行維修,另針對經常巡查、
特別檢測結果,隨時辦理必要性之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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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橋梁維護管理機關應將檢測及維修成果資料,於交通部規定期限內上
傳交通部「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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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據交通部辦理之「縣市政府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評鑑」結果,區分為
橋梁檢測作業及橋梁維修作業兩類,視評等優劣情形,依據桃園市政
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下稱處理要點)第
5 點及第 6點規定納入承辦人考績獎懲。
獎懲標準如下:
(一)評鑑成績達「優良」者,依處理原則附表二第四點辦理:嘉獎二
次。
(二)評鑑成績達「佳」者,依處理原則附表二第四點辦理:嘉獎一次
。
(三)評鑑成績為「尚可」者,不予敘獎。
(四)待改善或亟待改善:提送考績會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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