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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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整合管理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以下簡
稱機關)辦理各項工程之規劃設計、採購、施工、驗收、保固及接管
等作業規範與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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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之施工、驗收及接管等作業,除政府採購
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未達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得由主辦機關衡酌業務性質,準用本要
點規定或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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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機關與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承攬廠商
間之權責,應視工程性質,依「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
表」及「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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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辦理各項工程之作業程序及施工規範、交通維持、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及工項編碼等技術作業,應依本局訂頒之公共工程工務管理一般
規定、公共工程技術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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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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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項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得依本局合理工期試算表推估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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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各項工程之可行性評估、規劃及設計時,應依機關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視案件及實際需要擇定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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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項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應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共工程職
業安全衛生須知」規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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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項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應依「本局及所屬機關公共工程營建剩餘
土石方處理要點」,規劃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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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項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應依本局工項編碼及價格資料庫、工料分
析手冊編列工程預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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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項工程應於規劃設計成果彙整材料及設備檢試驗項目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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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逾新臺幣二億元或經本局認定為重大公共工程者
,應於規劃設計階段依「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
檢核表」所列項目,於招標前確實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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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視工程特性與規模,依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
購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決定招標、決標與開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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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
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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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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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機關應於開工前指派監造單位,除自辦監造者外,應依「機關委託
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委託廠商辦理監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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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機關應於開工前完成職安計畫、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
核定,嗣後由監造單位及廠商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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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逾新臺幣二億元或經本局認定為重大公共工程者
,應依「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辦理開工條件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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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廠商應依機關通知期限,檢具資料(包括工程
名稱、地點、預定開工日期、廠商資料及施工團隊等)申報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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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機關應上網填報「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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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機關應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管理工程品質,並依「桃
園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及桃園市各區公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設置及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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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機關及監造單位應確實掌握各項工程之履約進度,如有廠商延誤,
應依契約約定及「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因素須辦理停工或展延,廠商應檢具相關事
證提報監造單位查證後送機關核定。
前項因素消滅後,廠商應立即提報復工,或由機關以書面通知復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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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辦理契約變更。
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提出相關文件辦理之。廠商因故須辦理契
約變更,亦得敘明理由主動提出。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
雙方合意,做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契約之變更
及議價,應依政府採購法、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
規定一覽表並按契約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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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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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廠商得依契約約定申請估驗計價,並依「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
程序」提出必要文件,經監造單位審查後送機關核定,並據以付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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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廠商應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竣工日期,機關應會同監造單
位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認是否竣工。
廠商應於確認竣工後依契約約定檢具竣工書件,經監造單位審查
後送機關核定。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簽認之竣工書件後,依契
約約定辦理驗收,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六條規定做成
紀錄。機關於驗收時發現其工程與契約不符,廠商應在機關指定
期限內改善並報請機關複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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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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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工程驗收合格後,廠商應依契約約定辦理點交。除契約另有約定
外,機關應撥付廠商工程尾款,並依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作業流
程及填報說明核發完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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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項工程完工後之保固事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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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機關辦理各項工程之作業文件歸檔,應依檔案法及本局訂定之結
案文件歸檔作業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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