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之管理。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主計處、都市發展局、交通局、地政局、水務局、
        新聞處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至四人。
  (三)管線機關(構)代表三人至四人。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
    處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事務;置工作人員二
    人至五人,由養工處派員兼任,辦理本會業務。

六、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開會時,由召集
    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
    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
    ,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八、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但依第九點迴避之委員,
    不計入出席表決人數。

九、本會委員對其本身涉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