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事務管理、提高行政效
    率,爰依各事務管理手冊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定期檢核時,得成立檢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
    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局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等單位主管
    組成。定期檢核由召集人主持,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其職務代理
    人代表出席。

三、檢核方式:
    (一)定期檢核:每年定期實施。
    (二)平時檢核:由各事務承辦人員自行進行檢核。

四、本要點檢核範圍,為出納、財產、物品及車輛事務之管理。
    檢核內容依附件執行之。

五、定期檢核每一年應辦理一次,以檢討各類事務管理工作之執行情形,
    研擬具體改進措施。檢核結果應陳報機關首長,並通報各受檢人員依
    檢核意見改善。

六、本要點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