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事務管理、提高行政效
率,爰依各事務管理手冊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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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定期檢核時,得成立檢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
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局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等單位主管
組成。定期檢核由召集人主持,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其職務代理
人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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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核方式:
(一)定期檢核:每年定期實施。
(二)平時檢核:由各事務承辦人員自行進行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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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檢核範圍,為出納、財產、物品及車輛事務之管理。
檢核內容依附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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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檢核每一年應辦理一次,以檢討各類事務管理工作之執行情形,
研擬具體改進措施。檢核結果應陳報機關首長,並通報各受檢人員依
檢核意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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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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