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所有條文

一、為健全本局及所屬機關之車輛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參照行政院「
    車輛管理手冊」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車輛,按使用性質分類如下:
  (一)局長專用座車。
  (二)應公務需要派遣之公務車輛。

三、保管單位區分:
  (一)局長專用座車由駕駛負責管理。
  (二)各科室專用公務車由各科室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三)其餘公務車輛由秘書室負責管理。

四、權責劃分:
  (一)公務車輛整體管理暨相關規定之研訂、年度預算編列、年度加油
        卡、保險加、退保及停車位租賃事宜,由秘書室統籌辦理。
  (二)車輛每月油料及年度養護經費,由秘書室辦理預算登錄,由保管
        單位負責所保管車輛相關動支及核銷作業。
  (三)公務車輛之調派申請、保養維護、每月用油管控由保管單位負責
        辦理。

五、公務車輛之申請:
  (一)核派權責:申請人於本局「公務車輛派遣暨會議室預約管理系統
        」提出申請。如有「用車事由不詳」或「派車日期、時間不符」
        等情形之一者,保管單位得不予受理。
  (二)調派使用:公務車輛以供公務使用為限,非例行公務性質之派車
        ,應簽奉核准。
  (三)申請及歸還程序:
        1.於本局「公務車輛派遣暨會議室預約管理系統」進行申請。
        2.申請獲准,於行駛前應依相關規定實施清潔及安全檢查,確保
          行車安全,並務必於行車前自行檢查車況及里程,使用完畢後
          於「公務車輛派遣暨會議室預約管理系統」進行還車回報,詳
          細填寫檢查記錄、車況及行車紀錄。
  (四)調派注意事項:
        1.為節能減碳政策及撙節經費,調派公務車應以共乘為原則。
        2.公務車輛應以所填寫之用途及地點為限,乘車人如擬赴他處,
          應於「公務車輛派遣暨會議室預約管理系統」行車紀錄補填報
          說明。
        3.公務車輛派遣以每申請 1次為原則,除特殊情況外,申借期間
          以一日為限,並應於前一日下午四時前完成申借手續,以利調
          派單位依申請單先後順序登錄調派。
        4.公務緊急事件需臨時借用車輛者,由申請人逕行與保管單位窗
          口聯絡後派遣之,並於公務結束補登系統。
  (五)公務車輛使用完畢後,應即由各該申請人駛至指定之停車場所停
        放,不得公器私用或擅自複製鑰匙。未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如有
        必要連續使用及夜間無法返回集用場時,應於申請時註明,並尋
        覓合適停放處所,以維護車輛安全。
  (六)公務車輛保管單位窗口應備齊必要表卡,並辦理定期檢查及保養
        。隨時將調派使用、里程登記及保養檢修等情形,詳盡記錄,於
        每月10日前將相關資料送秘書室,以供統計分析,作為後續相關
        計畫之參考依據。
  (七)公務車輛行駛應依核派時間、路線及地點為之,如實際行駛路程
        、地點與申請不符者,經查明與公務無關,油料費由申請人自行
        負擔。
  (八)公務車輛於行駛路程中發生故障,應立即通知保管單位派人處理
        ,但情況緊急不立即處理有危害生命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由申
        請人先行做必要處理,且應於事後補辦請修手續。公務車輛平時
        機件損壞或需維護保養時,應由車輛保管單位依規定填具公務車
        請修單(如附件 1),簽會該機關之秘書室、會計室,經簽奉機
        關首長核定後始得送廠檢修。

六、公務車輛借用申請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無照駕駛或酒後駕駛,亦不得交由替代役男駕駛。
  (二)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並通知保管單位。
  (三)不得裝載易燃、爆裂及危險物品。
  (四)愛惜車輛,保持車體內外清潔。
  (五)遵守交通法令並注意行車安全。
  (六)不得私自搭客載貨、盜賣零件、油料或私用公車。
  (七)禁止超載。
  (八)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七、違反前點安全駕駛規定,無正當理由而遭警政機關裁罰時,罰單由當
    次申請單之實際駕駛人自行繳納(無法釐清實際駕駛人時,由當次申
    請人負責繳納)。

八、公務車輛之用油管理:
  (一)為落實公務車輛用油管理,本局及所屬機關各單位公務車輛,應
        持與該車車號相同之加油卡至適用加油處所憑卡加油。車輛加油
        後、須確實核對「加油簽認單」之車號、油品名稱、數量及金額
        無誤後,始可簽名,並應將加油後之收據(加油簽認單)攜回,
        送交管理單位備查,以利核銷,未繳交者依規定每月將名單呈報
        長官。
  (二)每年用油應於每年車輛預算油料費額度內支用,如有超出用油額
        度,秘書室將另通知保管單位依限提出用油說明,並簽會會計室
        ,陳機關首長核閱。如保管單位逾限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提出
        說明無具體事證,多支用之油料費將由該單位自行吸收,不予核
        銷。
  (三)嚴禁與加油站人員相互勾結虛報加油金額或以私車加油等情形,
        如有任何不法情事,依法嚴辦。
  (四)加油時以直接加入油箱,並以油箱最大容量為限,不得攜桶加油
        ,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於事後補刷卡。
  (五)加油卡由保管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並列入移交,車輛車籍資料
        有異動(車牌遺失)或IC加油卡遺失時,由保管單位簽會秘書
        室、會計室,以協辦後續新卡申辦等相關事宜。
  (六)申請加油亦應填寫加油紀錄表(如附件 2),詳實填寫相關資料
        。

九、公務車輛之保管:
  (一)公務車輛如贈與、移撥、轉讓、停駛或報廢時,應依相關法令規
        定及程序,保管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移請秘書室辦理。
  (二)公務車保管單位應不定時查檢車輛,如發現有未經指派而未在指
        定地點停放車輛情事,應洽車輛保管人員儘速查明車況,如公務
        車輛未依規定停放於指定之停車場所,致有遺失及遭竊等情事,
        該車輛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且不得再保管公務車,並於上述原
        因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書面報告、財產報損單、協尋證明、財
        產報廢單及相關證件簽奉局長核准後送審計室辦理,若未於期限
        內簽報者則簽請懲處,所屬機關比照辦理。
  (三)公務車輛保管人或申請人對所保管使用之車輛應善盡保管人責任
        ;如有毀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查明屬實者外
        ,應負賠償責任。
  (四)公務汽車應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並依監理單位指定日期換領行照
        ,請保管單位車輛保管者配合辦理,如逾期未檢驗者,罰款由各
        車輛保管單位負責繳納。
  (五)本局公務車輛應依規投保強制責任保險,該車所屬強制責任保險
        保險證,應由保管單位交由申請人隨車攜帶備檢。經投保之車輛
        ,應於肇事24小時內,先以電話通知保險機構,並於 5日內檢具
        書面資料通知保險機構辦理理賠手續。

十、公務車輛之保養維護:
  (一)保養、維修部分:
        1.公務車輛行駛里程數達5000公里時應實施保養,如有收受車輛
          定期檢驗通知,請保管單位務必依限配合辦理。
        2.公務車輛執勤在外臨時發生故障急需排除者,可先行電話通知
          保管單位,並聯絡秘書室後外修,惟需於事故發生後之 3日內
          補辦請修程序。
        3.如有車輛請修需求者,請保管單位務必於送修後,取得估價單
          、發票等相關文件,送秘書室辦理預算登錄、相關動支及核銷
          作業。
  (二)車輛保管人應隨時作好保養維護工作,保持車況良好與整潔狀態
        。
  (三)公務汽車按期檢查與保養修理,應隨時登載於車歷登記卡(如附
        件 3、附件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