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施工督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工程品質、預防工程設計
    或施工缺失,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設置工
    程施工督導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範圍:本局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之工程。

三、本局工程施工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成員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小組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
        事宜,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兼之。
  (二)本小組置施工督導委員若干人,由本局及所屬機關具相關專業背
        景擔任內派委員,亦得聘選本局以外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擔任
        ;其中實施個案督導時外聘督導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出席
        委員人數。
        本局內派人員為無給職,外聘人員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
        費支給要點」給予出席費及交通差旅費,其費用由受督導單位之
        工程管理費或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四、本小組督導以不定期機動方式辦理,並得採預先或不預先通知逕往督
    導。本小組辦理工程督導時,其專案管理單位、設計單位、監造單位
    及承攬施工廠商應充分配合。

五、本小組對下列工程應加強進行督導:
  (一)特殊工法。
  (二)標案管理系統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工程。
  (三)決標金額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四)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人員交辦抽查者

六、辦理在建工程施工督導頻率如下:
  (一)預算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至少辦理督導二次以上。
  (二)預算金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至少辦理
        督導一次。
  (三)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標案,視需要辦理督導
        。
  (四)特殊工法案件,施工初期至少督導一次。

七、工程督導主要督導項目如下:
  (一)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
        1.規劃設計單位歷次送審資料、審查紀錄及修正改善成果。
        2.工程品質督導之機制、施工品質查驗紀錄、缺失改善追蹤及執
          行、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
        1.監造單位之組織架構、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
          紀錄、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抽查紀錄、施工品質不符處置
          及工程進度督導情況。
  (三)施工廠商:
        1.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管組織、品質計畫、材料設備抽驗送
          審、施工檢驗、施工自主檢查、不合格品管制、矯正與預防措
          施、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等相關事項。
        2.工地安全衛生組織、環境保護與施工安全衛生管理、汛期防災
          處理機制等相關作業。
  (四)品質管理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進度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
        工障礙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勞工安全措施及環境衛生管理確
        實性等。

八、督導程序如下:
  (一)期前作業:
        1.督導行程:由本小組排定督導行程,並通知主辦機關準備相關
          資料及機具。
        2.督導委員分派:由本小組工作人員將督導委員名單,簽奉機關
          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定後,辦理工程設計或施工督導事宜。
  (二)現場作業:
        1.主辦機關、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施工廠商報告工程執行
          概況及品質管理落實情形。其中依規定所設置之設計單位、監
          造單位或專案管理單位之專任技師;承攬施工廠商之專任工程
          人員、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安全衛生管理人
          員應到場說明。如因故無法配合到場出席,應出具相關文件,
          事先辦理請假。
        2.現場施工督導:以整體規劃設計、施工品質及進度為主,並包
          含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工地安全衛生管理及相關事項,其督導
          結果應載明於督導紀錄。
        3.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鑽心取樣試驗或其他施工材料取樣試驗:
          應依契約規定辦理,送驗時須併同監造單位及承攬施工廠商送
          符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監造單位
          及承攬施工廠商若未派代表會同試驗,由本小組逕送符合規定
          之實驗室,監造單位及承攬施工廠商不得異議。
        4.工程相關書面資料督導:查閱規劃設計圖說、品管文件、契約
          文件、施工計畫、品質計畫、監造計畫、施工相片、檢試驗報
          告、設計品質、工程施工品質與進度有關之書面資料,以確認
          是否符合要求。
        5.品質檢討會:督導委員提出優點及缺失應改善之意見,由主辦
          機關、專案管理單位、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施工廠商就
          督導意見疑義處,予以澄清。
  (三)改善追蹤作業:
        1.針對督導委員所提出應改善事項通知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
          、監造單位及承攬施工廠商限期改善,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工
          程督導缺失改善對策與結果表」併同「工程督導改善照片」函
          報本小組核辦。
        2.為追蹤檢討改善情形,必要時本小組得派員再予進行督導。

九、本小組進行督導時,應依採購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並參照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頒定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對工程設計品質、施
    工品質與進度、安全衛生等進行督導,其主要督導評分項目如下:
  (一)品質管理制度(20分)其主要督導項目如下:
        1.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 5分):查核品質督導機制、監造
          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等事項。
        2.監造單位( 5分):查核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
          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
          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
          追蹤等之執行情形;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及監工人員等執
          行品管職務之缺失情形。
        3.承攬施工廠商(10分):查核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
          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
          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
          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承攬施工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
          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勞安人員等執行品管勞安職務之缺
          失情形。
  (二)施工品質(60分)其主要督導項目含括如下:
        1.工程各項施工項目,如混凝土、鋼筋(構)、模板、土方、結
          構體、裝修、雜項等工項。
        2.材料設備檢驗與管制。
        3.安全衛生。
  (三)施工進度(20分)督導之工作項目如下:
        1.原預定工程進度與實際施工進度比較。
        2.進度落後之歸責及其處理積極度,是否採取有效因應對策並發
          揮具體成效。
  (四)規劃設計問題及建議:如安全性、施工性及維護性疑義等。
  (五)其他建議:
        1.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情形。
        2.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承攬施工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
          地主任等執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等事項。
        3.其他相關建議。

十、本小組工程督導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評分,督導成績計算以督導委員
    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
    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
    十分者為「丙等」。

十一、督導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四)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督導成績列丙等者,各主辦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為下列
      之處置:
    (一)對負責該工程之技師、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
          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於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三)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造人員。
    (四)通知承攬施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安全衛
          生管理人員。
      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督導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除應依
      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二、本小組原則上每年召開 1次檢討會議。

十三、本小組辦理督導時,督導委員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
    (一)假藉督導之名,妨礙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督導之便,蒐集與督導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
          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督導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督導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本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督導。
    (七)其他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十四、督導委員辦理工程督導時之迴避,準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規定。

十五、主辦機關成員,倘督導缺失改善結果經三次以上催辦仍未改善完成
      及結案,且無正當事由者,主辦機關成員得予以懲處。

十六、本作業要點視實際狀況及需要,得隨時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