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國家賠償事件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以下稱本處)為處理本處國家賠償事件,特
    設置國家賠償事件審議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方式及協議內容之審議。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審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處副處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
    其餘內聘委員由本處處長指派本處適當人員兼任,並遴聘熟諳法令或
    業務之社會公正人士為外聘委員一至二人組成。
    外聘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內聘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兩年,內聘委員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或組成變
    動,應報請本處處長核准重新指派或遴聘。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狀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合計二
    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六、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本小組委員關於事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依事件屬性,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提
    供意見,並得視事件需要通知請求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

八、本小組業務由本處秘書室辦理,其決議事項以本處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