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內埋設地下物或架設地上物許可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所有條文

一、本作業規定依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
    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向管理機關申請於公園內埋設地下物或架設地上
    物者,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申請書,並製作施工計畫書圖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後
        變更施工計畫書圖者,亦同。
  (二)切結無條件配合管理機關搬遷、改善及復原。
    前項申請書及切結書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三、申請案有妨礙公園使用、影響公園景觀或公共安全疑慮時,管理機關
    得不予核准。

四、保證金以申請埋設或架設面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五百五十元收取。長
    度或寬度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五、申請人於施工完成且無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時,得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申請書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