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稱本局)為有效管理本局監視錄影系統,以
    充分發揮其效能及維護本局辦公區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單位為本局秘書室(以下稱秘書室),負責本
    局監視系統之建置、定期維護、汰舊更新與使用管理,其中包括攝錄
    資料之建檔、調閱與複製。

三、本要點所稱監視錄影系統,指本局為維護辦公區域安  全所設置之影
    像攝錄相關設備與系統。

四、本局影像攝錄資料備份期限,依主機備份容量上限,至少應保存2 個
    月。

五、本局影像攝錄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處理及利用。
    申請調閱或複製前項資料案件依本局監視錄影資料調閱(複製)作業
    流程(如附件一)辦理,秘書室並應以專卷建檔列管。

六、申請調閱影像攝錄資料,申請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局內調閱:填具「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監視錄影資料調閱(複製)
        申請表」(以下稱申請表,如附件二),向秘書室提出申請,經
        本局局長核准後由秘書室承辦人員會同調閱。
  (二)局外調閱:檢附警政單位報案三聯單並填具申請表,經本局局長
        核准後由秘書室承辦人員會同調閱。

七、申請複製影像攝錄資料,申請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局內複製:填具申請表後,由申請機關之政風室人員向秘書室提
        出申請,經本局局長核准後由秘書室承辦人會同申請人及政風室
        人員複製、簽收。
  (二)局外複製:檢附警政單位報案三聯單並填具申請表,經本局局長
        核准後由秘書室承辦人員會同申請人複製、簽收。

八、申請人依前點規定所複製之資料,除供申請用途外,不得移作其他利
    用。

九、本局監視錄影系統之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情況特殊經專案簽
    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