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頒獎典禮標準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稱本局)舉行之頒獎典禮莊嚴隆重,特
    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典禮正式進行程序如下:
  (一)司儀開場白:待與會者就座完畢,司儀以二分鐘為度,簡要說明
        頒發獎項緣起,並視實際需要介紹蒞臨會場來賓。
  (二)主席致詞:約排定二至三分鐘。
  (三)來賓致詞:得視必要性排定數位來賓致詞,每位致詞時間約二至
        三分鐘,總致詞時間宜控制在十分鐘內。
  (四)頒獎過程:
        1.頒獎開始,司儀邀請頒獎人就頒獎位置。
        2.司儀依序宣讀獎項及受獎者職稱、姓名,並由引導人員引領受
          獎者就位,依受獎順序等候上臺。
        3.頒發獎項以由小而大為原則,另視頒發獎項之重要性,妥適選
          擇頒獎人。
        4.頒獎時,遞獎人員將獎牌(座)呈遞頒獎人進行頒獎,並由攝
          影人員協助攝影。
        5.受獎者受獎完畢,應繞行舞台後側由頒獎人後方下台。
        6.頒獎進行以一次一人受獎為原則,全程以三至四場為限,並掌
          握於半小時內完成。
  (五)合照:同一獎項受獎者,如需進行團體照,由引導人員協助引領
        至等候區位,俟同一獎項頒獎儀式完成,再共同上臺合影。頒獎
        完畢後如有必要,司儀得另請全體出席者攝影留念。
  (六)禮成:司儀宣布「禮成」後,典禮結束。

三、長官致詞稿、司儀用稿、受獎者名單及彩排時程等前置行政程序,應
    於典禮開始前七日準備完畢。獎項應以製發獎牌(座)或加框之獎狀
    頒給為原則,不宜僅頒發一紙獎狀。

四、會場布置原則如下:
  (一)配合典禮實際需要,會場布置應簡單典雅、不舖張浪費。
  (二)會場前方或頒獎舞台應以懸掛橫式布幔或採其他適當方式,清楚
        揭示典禮名稱,並標示主辦、協辦單位。
  (三)視典禮規模,得選定適當位置成立「報到處」。
  (四)受獎者行進方向,以舞台面對觀眾方向「左進右出」為原則。但
        可視場地狀況及受獎者人數多寡,權宜採取其他適當動線進退。
  (五)典禮開始前十分鐘,獎牌(座)應配合受獎者到場狀況,依受獎
        順序置放於指定位置。
  (六)舞臺地面上宜事前標示頒獎人及受獎者於頒獎時之適當定位。
  (七)典禮全部流程之確認及場地布置相關事宜,應在典禮開始前兩小
        時就緒。

五、舞台前方席位,應依受獎者人數多寡排定「受獎席」,並視實際需要
    設置「貴賓席」、「媒體記者席」。
    前項席位數量及位置,得視典禮規模酌予彈性調整,並應於會場中設
    立標示標明。

六、典禮開始前一小時應確認受獎者到場情形,並於典禮開始前三十分鐘
    安排工作人員到場接待,為受獎者完成報到手續。
    如受獎者人數眾多,應事先準備會議室或貴賓室接待,並準備茶水招
    待。

七、受獎者如不克出席頒獎典禮,得於典禮開始前指定代領人,代為出席
    領獎。
    受獎者未指定代領人或臨時無法出席時,主辦機關應略過該獎項頒發
    程序。但情況必要時,本局得指定現場人員代領之。

八、受獎者因事未依約定時間完成報到手續,依下列情況處理:
  (一)典禮進行中,受獎者方報到,得安排其於最後上台受獎。
  (二)頒獎已結束,受獎者方報到,則不另安排受獎,惟須委婉向其說
        明緣由,並將獎牌(座)送交受獎者。

九、典禮結束後,本局得視必要性沖洗頒獎照片或製成影音紀錄送達予受
    獎者,並視實際需求發布新聞稿或公布頒獎影音與照片於本局網站。

十、典禮工作人員應至少包含總指揮一位、司儀一位、攝影人員一位、遞
    獎人員一位及引導人員數位。
    擔任典禮工作人員,服裝儀容應保持整潔、樸素,以維本局整體施政
    形象。
    引導人員應先行熟悉走位動向,以利現場進行引領工作。受獎者如有
    身障人士,引導人員須先行熟悉無障礙動線,並備妥相關無障礙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