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為推動本市騎樓、無遮簷人行道之整平計畫,及改善供公
眾通行之人行空間,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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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範圍為建築基地依法令強制退縮的人行空間,包括騎樓、
無遮簷人行道,及依細部計畫所留設人行道等供公眾通行之人行空間
,並以老舊建築物之人行空間為優先改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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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改善者,由所有權人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施工範圍之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同意文件。
(二)施工範圍有地下室者,地下室所有權人之同意文件及不得請求維
修漏水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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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改善之人行空間所臨道路位於市(區)道及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
路者,由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受理,位於省道及未達十五公尺計畫
道路者,由本市各區公所受理。
申請案件經受理機關審核評估後准予改善者,由受理機關辦理改善工
程並負擔費用。
前項改善工程,應與相鄰之人行空間高度齊平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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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原則所需經費,由各受理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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