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本市道路挖掘施工之監造品質及自主管理,並考評道路挖掘工
程人員之施工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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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考評對象為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或其受託
機關(構)之道路挖掘相關訓練合格,並取得證照之管線機構施工監
造人員(以下簡稱監造人員)及施工廠商現場施工品質管理人員(以
下簡稱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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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考評機關為工務局。
考評期間按年度計,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工務局應將考評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考評人員及其所屬管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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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考評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資料,以書面向工務局
提出申請增分記點:
(一)積極聯繫所屬管線機構參與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暨資訊聯合服
務中心(以下簡稱道管資訊中心)挖掘整合作業,卓有績效,
足堪表率。
(二)任一月份經抽查之施工案件,均依規定進行各項通報且施工過
程全程攝影。
(三)任一月份經抽查之施工案件,遇有管線障礙均即時通報,認真
積極,足堪表率。
(四)挖損管線立即通報管線所屬管線機構妥善處理,或協調相關事
項主動積極、恪盡職責。
(五)緊急事件處理得宜,順利圓滿。
(六)其他經工務局認為績效良好之具體事蹟。
前項申請內容,經查證屬實者,得予以增分記點一點至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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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考評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扣分記點一點至三點
,並得按次重複扣分記點直至改善完成:
(一)管理人員無故擅離施工現場。
(二)未配戴工務局核發之合格證照、冒用他人證照或配戴與核發內
容不符之證照。
(三)施工過程未全程攝影並即時傳送至道管資訊中心。
(四)未依規定方式進行各項通報。
(五)未依工務局核准之事項擅自施工。
(六)監造人員或管理人員於同一時間管理施工案件數逾桃園市道路
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施工管理要點)規定件數。
(七)挖損管線未立即通報所屬管線機構,致未妥善處理並逕行回填
,情節重大者。
(八)施工違規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罰,且屬可歸責於受考評人
員。
(九)其他有違反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或施工管理要點等相
關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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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考評人員每人每年度增、扣分記點相抵,累計扣分記點達十點以上
者,工務局得廢止其訓練合格證照,並自廢止翌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參
加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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