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所屬機關、學校加強地方建設及
充實教學設備,以增進地方發展、提升生活品質及改善校園教學環境
設備,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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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以補助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為原則,又應於預算年度內執行並
完成核銷;但若未及時完成且在預算年度內發生權責者,應經核准始
得保留經費。
本計畫項目如下:
(一)道路及附屬設施、橋梁等之修建或改善。
(二)公有建築物及學校週邊附屬設施之修建或改善。
(三)改善辦公設備或教學設備。
(四)綠美化工程及添購景觀、植栽。
(五)飲用水及消防設備改善。
(六)監控設備改善。
(七)廣播系統設備改善。
(八)其他必要公共工程之修建及設備之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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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需求機關於填妥申請表(詳附表)後,送本府各業務主管
機關,依申請表提列之預期效益、執行能力及經費籌措等項目
,評估年度內確有必要辦理者,經本府工務局留控預算後,由
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報本府核定始得補助。
(二)各需求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等規定執行補助案件。
(三)補助案件經驗收完成後,應檢具預算書、契約書、結算書、結
算驗收證明書、原始憑證及統一收據等,送本府工務局辦理核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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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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