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立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學校)辦理追加施工中工程物價調整款(以下簡稱物調款)預算編
列及審查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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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學校辦理本府核定列管之重大建設計畫之工程採購案件時,如
原預算編列之物調款不足支應於施工中依契約約定計算物調款,而須
專案申請下一年度預算追加編列物調款者,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原
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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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加編列物調款之推估原則應依原契約約定計算方式,分別計算已估
驗工程項目與未估驗工程項目之物調款:
(一)已估驗工程項目之物調款,係按原契約約定之營造物價總指數
核實計算。
(二)未估驗工程項目之物調款,係按未估驗工程項目之直接工程費
總額,依最近一期物價總指數估算。
前項物調款合計金額,扣除原預算編列物調款,即為下一年度預算得
追加編列物調款之金額。
如原契約約定以個別項目及中分類項目作為物價指數調整基準者,比
照前二項計算方式估算物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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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下一年度預算追加編列物調款者,應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
日期間內,檢附經承辦單位、主(會)計單位及機關學校首長逐級核
章估算表及相關附件,函送本府工務局彙整,提報本府追加編列物調
款預算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追加編列下一年度預算之物
調款。
如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報審查者,應專簽會辦本府工務局、財政局及主
計處,並奉市長核准後,始得追加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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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學校對於原預算編列之物調款不足支應,如欲申請須市長核准
動支之其他公務預算者,比照第三點規定計算得動支之金額,經專簽
會辦本府工務局、財政局及主計處,並奉市長核准後,始得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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