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志願服務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備案或
    備查之志願服務運用機關(或單位)所屬志工或志工團隊。

三、本要點之獎勵種類、等次與項目如下:
    (一)績優志工服務獎:
          1.金工獎。
          2.銀工獎。
          3.銅工獎。
    (二)績優志工團隊獎:
          1.金星獎。
          2.銀星獎。
          3.銅星獎。

四、獎勵之資格及方式如下:
    (一)績優志工服務獎:
          1.金工獎:服務時數達八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金工獎之獎狀及
            獎品。
          2.銀工獎:服務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銀工獎之獎狀及
            獎品。
          3.銅工獎: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銅工獎之獎狀及
            獎品。
    (二)績優志工團隊獎:
    以該年度志工團隊全員之服務時數總和高低,取前三名依序頒發金星
    獎、銀星獎、銅星獎,授以獎狀及獎品。
    前項績優志工服務獎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五、志願服務運用機關(或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檢送前一年度所
    轄志工團隊全員服務時數資料,並薦送符合第四點規定服務時數之志
    工名冊,經本局核定辦理頒授獎事宜。

六、本要點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