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桃園市各項重大工程之共同管道建設,針對工程規劃、設計、
施工與竣工接管等階段,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本作業程序所涉事務,由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為維護機關。
|
三、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指桃園市政府指定之共同管道興建機關(構)
。
(二)幹管:指容納傳輸區域性之公共設施管線(以下簡稱管線),
須藉供給管引至用戶之管道。
(三)供給管:指容納供給用戶管線之管道,包括支管、電纜溝及纜
線管路等。
|
四、共同管道之規劃設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程主辦機關應邀集管線機構與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確認共同
管道需求及擇定共同管道建設型式,並依據共同管道經費分攤
辦法分攤經費。
(二)共同管道規劃設計應符合內政部營建署之「共同管道工程設計
規範」。
(三)基本設計報告應包含共同管道工程規劃,整合電力、電信、警
察局、水務局、號誌及其他管線單位需求設置,並由主管機關
審查。
(四)共同管道建設於規劃、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階段,應提送各階
段之自檢表於主管機關審查,各階段之自檢表如附表一至附表
三。
(五)共同管道工程應建置BIM模型,並依附表四之「共同管道BIM模
型建置標準」規劃建置。
|
五、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統計前一年度一月至當年度四月期
間,尚屬於施工中之共同管道工程之「工程進度」、「工程督導」及
「工程查核」等資料,並依附表五「工程執行進度表」及附表六之「
工程督導查核統計表」,提送至主管機關備查。
|
六、共同管道之竣工驗收及移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共同管道工程完工後,工程主辦機關應會同共同管道維護機關
辦理驗收。驗收檢核項目如附表七。
(二)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工程竣工後向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收
取維護經費,經與主管機關確認移交資料無誤後,交由主管機
關接管。完竣移交項目,如附表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