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共同管道建設之規劃設計與竣工接管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所有條文

一、為落實桃園市各項重大工程之共同管道建設,針對工程規劃、設計、
    施工與竣工接管等階段,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所涉事務,由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為維護機關。

三、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指桃園市政府指定之共同管道興建機關(構)
          。
    (二)幹管:指容納傳輸區域性之公共設施管線(以下簡稱管線),
          須藉供給管引至用戶之管道。
    (三)供給管:指容納供給用戶管線之管道,包括支管、電纜溝及纜
          線管路等。

四、共同管道之規劃設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程主辦機關應邀集管線機構與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確認共同
          管道需求及擇定共同管道建設型式,並依據共同管道經費分攤
          辦法分攤經費。
    (二)共同管道規劃設計應符合內政部營建署之「共同管道工程設計
          規範」。
    (三)基本設計報告應包含共同管道工程規劃,整合電力、電信、警
          察局、水務局、號誌及其他管線單位需求設置,並由主管機關
          審查。
    (四)共同管道建設於規劃、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階段,應提送各階
          段之自檢表於主管機關審查,各階段之自檢表如附表一至附表
          三。
    (五)共同管道工程應建置BIM模型,並依附表四之「共同管道BIM模
          型建置標準」規劃建置。

五、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統計前一年度一月至當年度四月期
    間,尚屬於施工中之共同管道工程之「工程進度」、「工程督導」及
    「工程查核」等資料,並依附表五「工程執行進度表」及附表六之「
    工程督導查核統計表」,提送至主管機關備查。

六、共同管道之竣工驗收及移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共同管道工程完工後,工程主辦機關應會同共同管道維護機關
          辦理驗收。驗收檢核項目如附表七。
    (二)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工程竣工後向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收
          取維護經費,經與主管機關確認移交資料無誤後,交由主管機
          關接管。完竣移交項目,如附表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