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所有條文

桃園縣政府為辦理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之核算,特訂定本標準。

桃園縣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除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公式
核計:
F≦F0+△F1+△F2+△F3+△F4+△F5+△F6
 F:獎勵後總容積,其上限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
F0:法定容積。
△F1: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獎勵容積。
△F2: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獎勵容積。
△F3: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公益設施。
△F4: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獎勵容積。
△F5: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考量地區環境狀況及更新單
      元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
△F6: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為處理占有他人舊違章建築
      戶之需要之獎勵容積。
前項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建築
基地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應將該等相關計畫納入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中,且其申請獎勵項目之性質不得重複。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