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預算考核獎懲作業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加速本局各項計畫執行暨提高預算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計畫。

二、適用對象及範圍
    本計畫適用於本局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之歲出部分;考核範圍為各科室全年度歲出預算數。

三、考核程序
    (一)單位預算
          各科室於每月 5日前,就所執掌分支計畫各一級用途別科目前
          一個月底執行率未達80%者,填具「歲出預算執行情形分析表
          」,分析落後原因及改善措施,由會計室彙整提報局務會議,
          並請各科室說明。
    (二)附屬單位預算(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產業發展科於每月 3日前,分別就經常性總支出與資本性總支
          出執行率前一個月底未達80%者,填具「業務計畫及預算實施
          進度績效報告」,分析落後原因及改善措施,由產業發展科彙
          整送會計室提報局務會議,並請各科室說明。

四、獎懲基準
    依各科室所執掌計畫,第一季至第三季累計執行率按季考核列入紀錄
    ,並於次年第一季前,併同前一年度該計畫總執行率給予獎懲。
    (一)季執行率部分:
          1.各科室計畫當季累計執行率經扣除不可控制因素後,仍未達
            80%者,由會計室專案簽奉局長核定,相關主管及業務承辦
            人員視權責並依下列基準記點,並轉知各科主管列入平時考
            核表及年終考績表之劣績,提報本局考績委員會酌予扣分或
            懲處:
           (1)執行率達70%以上,未達80%者,記點一次。
           (2)執行率達60%以上,未達70%者,記點二次。
           (3)執行率達50%以上,未達60%者,記點三次。
           (4)執行率未達50%者,記點四次。
           (5)全年度累計記點達5至7點者,申誡一次;累計記點達 8至
              10點者,申誡二次;累計記點達11點以上者,記過一次。
          2.各科室計畫當季累計執行率逾85%者,相關主管及業務承辦
            人員依下列基準獎勵,但計畫年度執行率未達80%者,則不
            予獎勵:
           (1)執行率達85%以上,未達90%者,嘉獎一次。
           (2)執行率達90%以上,未達95%者,嘉獎二次。
           (3)執行率達95%以上者,記功一次。
    (二)年執行率部分:
          1.各科室計畫之年度執行率經扣除不可控制因素後,仍未達80
            %者,相關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視權責並依下列基準懲處:
           (1)執行率達70%以上,未達80%者,申誡一次。
           (2)執行率達60%以上,未達70%者,申誡二次。
           (3)執行率達50%以上,未達60%者,記過一次。
           (4)執行率未達50%者,記過二次。
          2.各科室計畫之年度執行率逾85%者,且達成原訂施政目標及
            預期效益,著有績效,相關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依下列基準
            獎勵:
           (1)執行率達85%以上,未達90%者,嘉獎一次。
           (2)執行率達90%以上,未達95%者,嘉獎二次。
           (3)執行率達95%以上者,記功一次。

五、本計畫自105年度第三季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