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公益性設施空間管理維護費用繳納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申請人捐建公益性設施空間之管理
    維護費用計算及繳納方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增額容積捐建之公益性設施空間,其管理維護費用以每年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計算二十五年,由申請人於取得使用執照前
    ,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一次
    繳納予該設施空間之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前點管理維護費用應專款專用於公益性設施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之修繕、管理、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