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公益活動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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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促進縣內各級人民團體發揮服務社會之功能,並協助政府推
    行政令及各項公益性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經本府立案且符合本要點規定之縣內各級人民團體。
  (二)中央立案且在縣內設立分級組織或分支機構之人民團體。

三、補助條件、標準及審核原則:
  (一)依計畫及活動性質、人數、經費概算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於
        活動總經費百分之六十內,每案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
        則。
  (二)同業公會、體育會、設立宗旨與目的及主要任務係為從事教育、
        文化、兒童、少年、老人、婦女、身心障礙、性侵害、家庭暴力
        等業務推展之弱勢社會團體,不受前款規定之金額限制。每一案
        於活動總經費百分之六十內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
        原則(如特殊情形專案簽奉縣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各級人民團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議者。
        2.理事、監事任期屆滿仍未辦理改選者。
        3.活動計畫內容僅係國內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品、純屬
          會務性或僅係會員大會活動者。
        4.已向本府其他單位申請並經核准補助者。
        5.他案已接受本府補助尚未完成經費核銷者。
  (四)每團體每年補助一次為原則,一年至多補助二次,且活動間隔不
        得少於四個月。
  (五)新立案之人民團體會務運作需滿六個月,始得申請補助。
  (六)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查,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結束前一個月截止
        (如特殊情形專案簽奉縣長核准者不在此限),補助款用罄即不
        再受理。
  (七)申請單位應提出具體活動計畫(研習活動應列課程表及師資)。

四、補助事項及項目:
  (一)專案補助:補助內容:承辦本縣人民團體研習活動
        1.分工商團體及自由職業團體、國際團體、社會團體(分梯次)
          等三大類辦理。
        2.研習課程須含人民團體法暨各該特別法令闡釋及會務運作指導
          及座談會等。
  (二)一般補助:補助內容:
        1.婦女福利服務:
       (1)婦女福利、婦女權益、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促進及婦女人
            身安全等宣導。
       (2)婦女知性成長講座、親職教育及親子活動。
        2.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服務:
       (1)高風險家庭服務及社區生活營,性交易防治法,兒童及青少
            年相關法令及措施等宣導活動。
       (2)關懷青少年、預防中輟及弱勢家庭兒童關懷等有益身心之活
            動。
        3.老人福利服務:
       (1)老人心理健康、衛生教育、生命關懷、預防保健(含自殺、
            憂鬱症、失智症等)等講座及有益身心之活動。
       (2)老人福利宣導等活動。
        4.其他弱勢族群福利服務:
       (1)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及臨短托照顧等宣導活動。
       (2)申請列冊低收入戶等各項福利宣導及服務活動。
       (3)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等宣導活動。
       (4)單親家庭知性成長、親職教育講座及各項福利宣導活動。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單位:新臺幣元)

五、經費申請程序及應備表件:
  (一)申請補助之人民團體,應備函並檢附活動計畫、經費概算表、立
        案證書、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存摺封面等影本、補助經費切結書
        及經費補助表,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送府審核。
  (二)計畫書〈如附件一〉:計畫內容應含目的、時間、地點、參加對
        象、預估人數、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等。
  (三)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應含經費收入、經費支出項目、單價
        、數量、預算數等。
  (四)除承辦本府依年度計畫主辦之活動得將本府列為主辦單位外,餘
        僅列為指導單位。

六、經費核銷程序: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
    束後一個月內提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銷〉。
  (一)原始支出憑證(受補助金額應檢附單據正本,餘得檢附影本,並
        分項粘貼於粘貼憑證)。
  (二)領據正本(如附件三,應詳填活動名稱、補助金額、具領單位、
        聯絡方式等,並蓋用協會圖記、理事長、總幹事及會計等人印章
        。)
  (三)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如附件四,應詳填會計年度、活動名稱、
        核准補助日期及文號、補助經費等,並蓋用理事長、會計出納及
        承辦人印章)。
  (四)經費總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五)。
  (五)協會專戶之存摺影本(應以協會名稱開立專戶,並勿隨意修改戶
        名及帳號,以免影響撥款作業)。
  (六)執行成果概況表(活動照片八張,足資證明活動人數及辦理型式
        等)一式二份(如附件七)。
  (七)本府核定函影本。

七、督導及考核:
  (一)人民團體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本府核定之計畫執行,未
        執行或支用不當,經查明屬實者,除改善或依規定追繳外,並於
        兩年內停止對該團體之補助。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
        法」及「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並
        請依規定保管十年。
  (三)計畫經核定不得變更,因不可歸責原因變更活動時間及地點,於
        計畫執行十日前函報本府並經核准始得變更。
  (四)本府對接受經費補助之人民團體,得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或
        以專案小組方式不定期考核其補助款使用績效(如附件八)。
  (五)補助款使用績效考核結果,將列為本縣人民團體評鑑參考。

八、本府預算內已編列有補助單位及指定用途者得不受本要點限制。

九、相關申請及核銷文件,請逕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下載:
    http://www.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