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社會工作員及社會工作督導員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會工作員及社會工作督導員之
    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社會工作員及社會工作督導員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目,
    每年辦理之。其中工作占50%、操行占30%、學識占10%、才能占10
    %,其考核由本府社會局辦理之。

三、社會工作(督導)員考核等第及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者,視本府財政狀況於次年酌予獎勵
        ;考核達八十六分以上者,得提升一階續聘,已提敘至本職最高
        階者,換約時不得提敘薪階。
  (二)乙等:經考核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列入次會計年度約
        聘僱計畫列冊候用人選,供續聘之參考。若經續聘者,依實際合
        適職缺予以聘用。
  (三)丙等:經考核未達七十分者,應予解聘。
    考核達九十分以上者,應填註具體事蹟,並檢附相關證件。

四、社會工作(督導)員由外縣市遷調至本府服務者,應依其原服務單位
    服務績效及年資,為辦理續聘契約及核薪依據。

五、社會工作(督導)員任職至年終未滿ㄧ年另予考核,考核結果比照本
    要點第三點辦理獎懲,但換約時不得提敘薪資。

六、社會工作(督導)員考核為年終考核,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七、所需經費自本府社會局年度預算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