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辦理志工聯合召募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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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結合民間資源;有效運用民間力
    量參與縣政;提供民眾參與縣政服務之資訊及管道;提昇服務品質,
    鼓勵並提高團體及個人參與服務之意願及熱忱,特訂定本計畫。

二、招募對象:
    凡具有服務熱忱,無法定傳染病與精神病者,得為本府志工之招募對
    象,但各志工運用單位有特殊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招募管道:本府於每年度辦理志工大型聯合招募活動,結合民間資源
    參與縣政工作,其招募管道如下:
  (一)運用網際網路。
  (二)報章雜誌。
  (三)電視。
  (四)廣播電臺。
  (五)張貼海報於公共場所。
  (六)提供招募志工手冊供民眾索取。

四、執行分工情形:
  (一)志工年度大型招募活動之宣導,由本府社會處協同觀光行銷處、
        研究發展處共同辦理。
  (二)志工招募活動期間之查詢服務與受理報名,由本府各志工需用單
        位辦理。
  (三)新進志工之基礎教育訓練課程,由本府社會處辦理,特殊教育訓
        練則由本府社會處協助各志工需用單位共同辦理。

五、實施內容:
  (一)本府社會處辦理年度大型聯合招募志工之宣導活動,提供民眾完
        整參與縣政工作之資訊:
        1.製作志工招募手冊與宣導品單。
        2.印製志工招募活動宣導海報,供本府所屬各單位張貼。
        3.製作志工招募活動宣導插播卡。
  (二)志工招募活動期間,本府各志工需用單位應負責工作:
        1.接受查詢,回答問題,解釋工作內容。
        2.設立窗口,受理報名。
        3.辦理志工面談。
        4.協助已報名民眾轉介至其他志工需用單位。

六、經費:
    本府各機關辦理志工招募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
    應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