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推動青(少)年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緣起:
    為響應志工桃園之願景,桃園縣近年志願服務工作,不論在質或量方
    面都有長足之進步,為使志願服務工作向下紮根,培養青(少)年參
    與志願服務工作之興趣,爰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目的:
  (一)鼓勵青(少)年參與社區志工服務,活絡社區青(少)年組織,
        培養社區營造生力軍。
  (二)鼓勵國中以上學校及團體與社區形成夥伴關係,共同推動社區工
        作。
  (三)鼓勵青年以實際行動服務社區,培養熱愛鄉土之情感及關愛社會
        的服務人生觀,帶動志工服務風潮,成為青年之新文化。

三、依據:
  (一)行政院94年 4月14日院臺文字第0940014390號函核定「臺灣健康
        社區六星計畫」。
  (二)2002年 5月31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10027097號函核定之行政院
        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挑戰二00八-e世代人才培育計畫-活
        化學習性志願團體組織」。
  (三)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推動青年志工計畫--鼓勵民間團體推動青
        年參與志願服務補助要點、鼓勵中等學校及民間團體推動青(少
        )年參與服務學習補助要點、95年辦理「教育優先區中小學生營
        隊活動」補助要點等

四、指導單位: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五、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六、承辦單位:
  (一)桃園縣轄內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所屬社會服務性社團。
  (二)本縣已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其志願服務運用計畫或設立宗旨
        包含青(少)年服務者或與當地國中以上學校結合服務者。

七、實施時間:民國95年--97年

八、對象:桃園縣境內 12-30歲之青(少)年

九、實施內容:
  (一)協助青(少)年服務性團體之備案:協助青少年服務性社團所屬
        單位依志願服務法第七條規定,向本府主管單位及各該志願服務
        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完成備案工作。
  (二)召開國中以上服務性社團聯繫會報: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
        加強聯繫輔導,由本府召開聯繫會報。
  (三)辦理青(少)年志工志願服務教育訓練:依志願服務法辦理志願
        服務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並鼓勵青(少)年志工參與,並因此
        完成法定訓練,進而取得志願服務工作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四)設立青(少)年休閒與福利網站:建置青少年專屬網站,提供青
        少年各項育樂資訊、福利服務及參與志願服務之訊息。
  (五)設立青(少)年社區服務工作輔導團:提供青(少)年或單位從
        事社區工作之諮詢。

十、工作內容

十一、經費來源:
    (一)依計畫內容向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申請補助,其補助額度如
          下:
          1.青/少年公共參與活絡社區計畫之鼓勵參與社區營造、審議
            民主、公民記者及主持(辦)人訓練等,每案最高補助10萬
            元;工作坊最高補助 8萬元;實作計畫與推廣最高補助25萬
            元。
          2.推動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及服務學習計畫之社區青/少年
            志工計畫每隊補助 1至 3萬元,服務學習計畫每案最高補助
            5 萬元。
    (二)由承辦單位檢具計畫依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規定
          申請內政部獎助。

十二、預期效益:
    (一)增加青少年參與社區志願服務工作之人口
    (二)增進在地資源之結合,培養在地照顧人力。

十三、本計畫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