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
二、補助對象:本縣列冊低收入戶。
|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項目:
1.住屋硬體設施:包含屋頂、天花板、地板、牆壁、廚房、臥室
、浴室、廁所、門窗、給水、排水、防水等設施破損之修繕或
更新。
2.簡易無障礙設施設備:扶手、防滑設備及住宅安全輔助器具之
裝置或修繕。
(二)按每戶修繕內容核實核定補助百分之七十,每戶最高補助上限為
十萬元。
(三)租借住宅者須簽約三年以上。
(四)已核准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份。
2.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一份、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一份、建物
登記謄本正本一份或最近一年度完稅之房屋稅繳款書影本一份
。
3.租賃或借住房屋者應具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租賃期限需三年
以上,請村里長蓋章證明或經法院公證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
修繕同意書。
4.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5.估價單(應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章)及營業登記相關文
件。
6.施工前照片。
7.匯款帳號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需清楚列明該存摺局號及帳號
)。
(二)核銷應備文件:
1.付款原始憑證。
2.施工前、後(對照)照片。
3.領款收據。
|
五、辦理方式:
1.申請者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
請。由鄉(鎮、市)公所依規定辦理調查及初審後報經本府核定。
2.本府核定同意補助後,申請人進行修繕,於二個月內檢具原始憑證
及施工前後對照照片送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鄉(鎮、
市)公所審核後,函送本府核定撥款。
3.本府未同意補助前,逕自修繕者不予補助。
4.本府核定同意補助後,申請人變更廠商及修繕項目,應先向公所提
出申請並檢附新廠商估價單(應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章)及
營利事業登記相關文件,並函送本府核定同意變更後,再行修繕。
|
六、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
,不再受理補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