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低收入戶房屋修繕補助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補助對象:本縣列冊低收入戶。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項目:
        1.住屋硬體設施:包含屋頂、天花板、地板、牆壁、廚房、臥室
          、浴室、廁所、門窗、給水、排水、防水等設施破損之修繕或
          更新。
        2.簡易無障礙設施設備:扶手、防滑設備及住宅安全輔助器具之
          裝置或修繕。
  (二)按每戶修繕內容核實核定補助百分之七十,每戶最高補助上限為
        十萬元。
  (三)租借住宅者須簽約三年以上。
  (四)已核准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份。
        2.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一份、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一份、建物
          登記謄本正本一份或最近一年度完稅之房屋稅繳款書影本一份
          。
        3.租賃或借住房屋者應具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租賃期限需三年
          以上,請村里長蓋章證明或經法院公證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
          修繕同意書。
        4.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5.估價單(應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章)及營業登記相關文
          件。
        6.施工前照片。
        7.匯款帳號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需清楚列明該存摺局號及帳號
          )。
  (二)核銷應備文件:
        1.付款原始憑證。
        2.施工前、後(對照)照片。
        3.領款收據。

五、辦理方式:
    1.申請者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
      請。由鄉(鎮、市)公所依規定辦理調查及初審後報經本府核定。
    2.本府核定同意補助後,申請人進行修繕,於二個月內檢具原始憑證
      及施工前後對照照片送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鄉(鎮、
      市)公所審核後,函送本府核定撥款。
    3.本府未同意補助前,逕自修繕者不予補助。
    4.本府核定同意補助後,申請人變更廠商及修繕項目,應先向公所提
      出申請並檢附新廠商估價單(應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章)及
      營利事業登記相關文件,並函送本府核定同意變更後,再行修繕。

六、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
    ,不再受理補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