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防範不法之徒持偽變造權利書狀
或有關證件申辦土地登記,損害登記名義人及善意第三人之權益,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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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內政部訂頒之「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
文件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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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政事務所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空白權利書狀時,應依內政部所訂
規格,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向印製廠領取空白權利書狀時,應預先
規劃,指派二人以上共同前往,並注意防止搶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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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地政事務所應嚴密保管、清點空白權利書狀,其使用應切實紀錄查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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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件人員受理登記案件之申請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等有關規定核對
送件人身分,並填寫連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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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地政事務所審查登記案件應詳為查驗權利書狀暗記、識別記號及特
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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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登記名義人或當事人親自到場申辦而免檢附印鑑證明案件,應依土地
登記規則核對身分,以戶役政電子網路系統及條碼掃瞄器等查驗並影
印其身分證明文件,附案存檔,以供日後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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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書狀換給登記案件時,對該損壞之權利書狀,應依第五點規定辦
理,如有損壞致難以辨識之情形者,應辦理書狀補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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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登記案件,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得以網路查驗者應
先上網查證。發現可疑證件時,應即查調原登記案件資料核對;如有
偽造嫌疑者,應連繫登記名義人或核發機關查證,並由各地政事務所
主管主動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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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地政事務所發現偽冒申辦登記案件者,應即密報治安機關偵查,並
通報其他地政事務所注意。該登記案件書表簿冊未經處理前應保持現
狀,以免增加司法機關處理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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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地政事務所將偽冒申辦登記案件及相關資料移送治安機關時,應
先全部影印留供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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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地政事務所發現偽冒申辦登記案,經依前述各點規定處理後,應
即擬具案情經過、處理情形陳報本府地政處及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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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地政事務所收件處應設置監錄設備,指派人員維持其正常運作。
監錄之錄影帶應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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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府及各地政事務所應規劃相關訓練課程,以加強承辦人員文件真
偽辨識及防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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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歷年權狀格式及歷任縣長、主任姓名及其任期應蒐集建檔;各類偽
冒申辦登記案例應彙整成冊,提供各地政事務所審查人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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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地政事務所人員因適時查覺偽造變造情事,而有效防止不法申請登
記案件者,各地政事務所應依規定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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