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防範偽冒申辦土地登記案件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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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防範不法之徒持偽變造權利書狀
    或有關證件申辦土地登記,損害登記名義人及善意第三人之權益,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內政部訂頒之「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
    文件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各地政事務所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空白權利書狀時,應依內政部所訂
    規格,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向印製廠領取空白權利書狀時,應預先
    規劃,指派二人以上共同前往,並注意防止搶奪。

四、各地政事務所應嚴密保管、清點空白權利書狀,其使用應切實紀錄查
    考。

五、收件人員受理登記案件之申請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等有關規定核對
    送件人身分,並填寫連絡方式。

六、各地政事務所審查登記案件應詳為查驗權利書狀暗記、識別記號及特
    徵。

七、登記名義人或當事人親自到場申辦而免檢附印鑑證明案件,應依土地
    登記規則核對身分,以戶役政電子網路系統及條碼掃瞄器等查驗並影
    印其身分證明文件,附案存檔,以供日後查對。

八、受理書狀換給登記案件時,對該損壞之權利書狀,應依第五點規定辦
    理,如有損壞致難以辨識之情形者,應辦理書狀補給登記。

九、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登記案件,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得以網路查驗者應
    先上網查證。發現可疑證件時,應即查調原登記案件資料核對;如有
    偽造嫌疑者,應連繫登記名義人或核發機關查證,並由各地政事務所
    主管主動協助辦理。

十、各地政事務所發現偽冒申辦登記案件者,應即密報治安機關偵查,並
    通報其他地政事務所注意。該登記案件書表簿冊未經處理前應保持現
    狀,以免增加司法機關處理之困難。

十一、各地政事務所將偽冒申辦登記案件及相關資料移送治安機關時,應
      先全部影印留供備考。

十二、各地政事務所發現偽冒申辦登記案,經依前述各點規定處理後,應
      即擬具案情經過、處理情形陳報本府地政處及政風處。

十三、各地政事務所收件處應設置監錄設備,指派人員維持其正常運作。
      監錄之錄影帶應保存一年。

十四、本府及各地政事務所應規劃相關訓練課程,以加強承辦人員文件真
      偽辨識及防範能力。

十五、歷年權狀格式及歷任縣長、主任姓名及其任期應蒐集建檔;各類偽
      冒申辦登記案例應彙整成冊,提供各地政事務所審查人員參考。

十六、地政事務所人員因適時查覺偽造變造情事,而有效防止不法申請登
      記案件者,各地政事務所應依規定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