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為推動簡政便民革新措施、簡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案件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為限)。
  (三)地目變更登記。(都市計畫編定為建築用地並變更為「建」地目
        者為限)
  (四)塗銷地目。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關者)
  (六)書狀換給登記。
  (七)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八)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
        、門牌及住址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九)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十)地籍圖謄本。
  (十一)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十二)地價謄本。
  (十三)異動清冊謄本。
  (十四)異動索引謄本。
  (十五)建物門牌號查詢。
    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登記依法免納登記費,但非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
    施所為之變更或依職權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印書狀
    者,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費。

三、申請人應注意事項: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申請案,申請人應以
    書函敘明申請案件之項目事由,連同第六點所列應檢附文件、雙掛號
    回郵信封及所需繳納之書狀費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
    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
    前點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五款申請人應填妥謄本申請書(註明連絡電
    話)貼足回郵掛號信封及所需工本費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
    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謄本」字樣。

四、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後,如申請人未填具土地登記或謄本申請書
    應代為填寫,連同原申請函及附件收件辦理;如缺證件,應一次告知
    ,避免往返耗時,於辦竣登記後,應以簡復表將書狀等證件用雙掛號
    寄還申請人。

五、各地政事務所應設置人民通信申請案件收件簿,詳實填載,指派專人
    按日將處理完畢之案件掛號寄回,並應將掛號收據貼附於申請書背面
    ,以備查考。承辦人員應定期將收件簿送陳業務主管(課長)核閱。

六、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申請案件,應附文件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