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桃園縣八德(八德地區)區段
徵收案」區段徵收(以下簡稱區段徵收)範圍內拆除之合法建物所有
權人生活權益,紓解因區段徵收造成之居住衝擊,特依區段徵收實施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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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對象:區段徵收範圍內拆除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符合下列條件
,始得列為安置對象:
(一)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於區段徵收公
告前六個月,於該合法建物設有戶籍,且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
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
(二)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範圍內須經核定領有抵價地。但建
物與其坐落基地所有權非屬同一人,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調取得
其他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者
,不在此限。
非以原坐落基地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供作安置者,其權利價值應大
於或等於安置土地一建築單元之權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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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置資格:
(一)每一合法建物,以安置一個建築單元為原則。
(二)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本區段徵收範圍內擁有二棟以上合法建物,
設籍及居住事實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且非屬共同生活型態者,
若建物所有權人或協調對象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申請安置
單元合計之權利價值時,准予在不超過其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數量
範圍內,配回數個建築單元。
(三)有關居住事實之認定,由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切結方式辦理。
(四)情況特殊,基於實際需要,擬特別予以安置者,應在不影響財務
計畫及抵價地分配之原則下,由本府核定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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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置土地規劃:
(一)安置街廓(區塊)選定原則:以細部計畫規定基地最小開發規模
面寬不得小於五公尺之住宅區(包括 R28、 R33、 R38、 R47、
R49 及 R50)為限,其實際區位及數量,由本府考量合法建物拆
遷安置戶數多寡及其意願後選定之。
(二)安置單元面積:除街角地之安置單元因退縮建築規定須另行規劃
外,其餘每一安置單元之面寬不得小於五公尺,土地面積以一百
平方公尺為原則,並得視基地深度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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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舉辦說明會:
(一)合法建物經拆除後,由本府訂期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召開說明會。
(二)通知召開說明會時,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
1.安置計畫及抽籤分配作業要點。
2.安置街廓位置圖說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3.建物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計算表(無則免附)。
4.申請書表。
(三)安置土地申請期限、受理方式、補正及本府審查期限,應於通知
書內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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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置土地申請與審查:
(一)建物所有權人申請安置土地者,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方式
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府收件後應即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審查結果應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後仍未完整者,視為放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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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抽籤及分配作業一般性原則:
(一)安置土地分配,以公開抽籤並由受安置人自行選擇分配為原則。
(二)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安置土地權利價值者,其剩餘部分,仍
參加抵價地分配;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安置土地權利價值者
,其不足部分,應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
(三)安置土地之所有權,以提供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之所有權人為登
記名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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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抽籤分配作業要點及相關書表圖冊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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