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特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價查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特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特殊保留地)係
    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情形特殊,與
    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顯不相當者。
    前項所稱顯不相當,係指特殊保留地與毗鄰非保留地就土地高低起伏
    的形態、坡度、對外往來之運輸條件及距離社經活動區位之遠近相差
    懸殊者。

三、帶狀特殊保留地與毗鄰一側非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情形
    不相當,而與他側非保留地之情形相當者,其地價應以他側非保留地
    之區段地價為其地價。

四、帶狀特殊保留地與毗鄰兩側之非保留地均不相當者,其地價應以兩側
    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並分析特殊保留地與毗鄰非保留地之
    地形、地勢、交通、位置等影響地價因素之差異程度增減計算。

五、帶狀特殊保留地兩種以上相毗鄰者,視為同一特殊保留地,其地價分
    別依第三點、第四點規定計算。

六、帶狀特殊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應分段計算其地價。但分
    段計算結果,致地價顯不相當者,應視實際之情形,擴大分段範圍,
    其地價以毗鄰兩側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七、非帶狀特殊保留地,其情形特殊,與毗鄰非保留地顯不相當者,其地
    價應以毗鄰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並分析特殊保留地與毗鄰
    非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等影響地價因素之差異程度增減
    計算。
    非帶狀特殊保留地,其地價顯不相當者,應視其差異情形再劃分為數
    個區段,分別依前項規定計算其地價。

八、帶狀特殊保留地與非帶狀特殊保留地相毗鄰,且其地價相當者,應為
    同一特殊保留地,並依前點規定計算其地價,其地價顯不相當者,按
    帶狀特殊保留地、非帶狀特殊保留地分別計算其地價。

九、第四點及第七點第一項規定之特殊保留地地價,應依下列規定估算並
    填載於桃園縣○○鄉(鎮、市)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估價報
    告表(附表一):
    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計算之地價=(毗鄰各非保留地之
    區段地價乘以毗鄰各非保留地區段線長度之積之和)/(各毗鄰非保
    留地區段線長度之和)。
    單項因素平均修正率=比較特殊保留地與毗鄰非保留地之單項因素修
    正率總和/毗鄰非保留地地價區段數。
    總修正率=各單項因素平均修正率之和。
    特殊保留地區段地價=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計算之地價
    ×(1+總修正率)。
    前項單項因素修正,估價人員應依桃園縣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
    價評價基準明細表(附表二)規定計算。
    地形、地勢、交通、位置影響地價因素之最大修正率正負各不得超過
    百分之三十。

十、特殊保留地地價之查估,應指派二位估價人員估價,其估價結果差距
    在百分之二十以內者,以二者之平均地價為保留地之地價,差距超過
    百分之二十者,應指定第三位估價人員估計,均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
    評議委員會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