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縣八德(八德地區)區段
    徵收開發案」(以下簡稱本案)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茲
    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其施行細
    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優先指配後,如有剩餘未分配之權利價值,於土地
    所有權人抵價地分配作業辦竣後,另以協調或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可供
    建築土地。其抽籤、分配、成果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比照抵價地方
    式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預計抵價地總面積,經報奉內政部於九十七年八月四日以內授中
    辦地字第0九七0七二三九0八號函核准,按徵收土地總面積百分之
    四十計算之。

四、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領回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指本案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土地登
        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並經本府核准發給者;
        或前述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一
        十九條規定提出應備文件申請繼受其權利,經本府核准更名者。
  (二)權利價值指以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規劃開發之公有土地地價或原土
        地所有權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經本府依土地徵收條
        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條規定之公式分別計算後所得之
        數額。其計算式如下:
        1.公有土地領回土地權利價值及面積計算
       (1)公有土地預計領回土地總面積 (A)=以領回土地方式撥供
            開發之公有土地面積×抵價地比例
       (2)領回土地之總地價 (V)=Σ各宗供公有土地領回之土地面
            積×各該宗土地評定單位地價
       (3)各公有土地領回土地之權利價值(V1)= V×該公有土地以
            領回土地方式撥供開發之公有土地補償地價÷區內領回土地
            之公有土地總補償地價
       (4)各公有土地領回土地之面積=V1÷該宗土地領回土地之評定
            單位地價
        2.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計算
       (1)預計抵價地總面積 (A)=徵收土地總面積×抵價地比例
       (2)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 (V)=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地價×
            A ÷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3)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P)=V×申請領回抵
            價地補償地價÷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4)領回抵價地之面積= P÷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三)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指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
        規定,考量開發目的、實際作業需要、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
        例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等因素後,依各分配街
        廓(區塊)之條件差異分別訂定之最小單元面積。
  (四)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指本府依各該分配街廓(區塊
        )所定之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評定之單位地價後所得之數額。
  (五)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以下簡稱「門檻價值」)指各街廓
        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中數額最小者。個人之應領抵價地權
        利價值小於門檻價值者,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
        合併。
  (六)申請合併指經本府核准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二人以上,經
        雙方達成共識,於本府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其權利價值為一
        戶,共同參與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者。
  (七)抽籤分配戶指個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或申請合併後之權利價
        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得列為一戶參加抽籤、土地分配
        作業。
  (八)拆單登記申請指符合特定條件之合併分配戶或繼承案件,得於本
        府規定期限內就已分配之抵價地,申請按個人應有部分登記為個
        別所有或部分仍為共有。

五、本府於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應同時檢
    送下列資料供參考:
  (一)本要點。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
  (三)抵價地分配街廓(區塊)位置圖說(應包含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
        、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可分配之總權利價值及分配
        方向等)。
  (四)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節錄)。
  (五)合併分配申請書。

六、申請合併分配
  (一)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
        ,應於本府規定期間內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
        或申請由本府辦理協調合併分配。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仍得就其
        權利價值之一部或全部,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
        配。
    以其部分權利價值與他人合併分配者,剩餘留供單獨分配之權利價值
    不得小於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
  (三)前款土地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未依指定日期到場
        參加協調合併或經協調後未能達成合併協議者,於規定期間屆滿
        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四)合併分配後,除符合拆單登記申請規定外,應按個人權利價值佔
        該合併分配戶總權利價值之比例,採分別共有方式辦理土地登記
        。個人應有之權利範圍,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
        ,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六位
        數;分子之計算如有小數,採四捨五入,必要時由本府調整配賦
        之,使其總計之權利範圍等於一。

七、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之處理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
        表,提出繼承相關證明文件、推派代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及私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全體繼承人無法依前述規定
        辦理時,抽籤作業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配地作業則由本府逕為
        分配。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合併分配截止日後死亡者,其繼承人不得
        申請按其應繼分單獨分配抵價地。
  (三)繼承案件,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並由本府於核
        准更名後,通報稅捐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

八、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各抽籤戶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由本府以書面
        方式通知各抽籤戶定期辦理抽籤。
  (二)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公開方式辦理
        ,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公佈之。
  (三)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階段先後辦理:
        1.順序籤:依申請領回抵價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以確定分配抵
          價地之順序。
  (四)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
        ,均由監籤人員之一代為公開抽出。

九、土地分配方法及程序
  (一)由本府視作業需要區分若干梯次,以書面方式通知各分配戶依指
        定時間、地點,攜帶必要證明文件到場,依序選擇分配土地。
  (二)分配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分
        配戶接續分配土地。於當次之最後梯次配地作業結束前,未到場
        之分配戶到場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時,則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
        分配戶」之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名以上遲到分配戶補辦
        土地分配時,依原分配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三)配地時,由分配戶自行選擇分配街廓(區塊),並依分配方向依
        序逐宗分配,不得跳配。
  (四)各分配戶得將其權利價值選擇二個以上之分配街廓(區塊)辦理
        分配。但其分配之權利價值均不得小於各該街廓(區塊)之最小
        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且經分配後該街廓(區塊)剩餘未受分
        配之土地面積應能符合最小分配面積標準。
  (五)配地時,依分配戶之權利價值而言,有條件符合之街廓(區塊)
        可供分配者,該分配戶應即辦理分配。
  (六)分配戶選擇分配土地時,其權利價值如均小於剩餘未受分配街廓
        (區塊)中第一宗土地所需權利價值,且依分配方向無第一宗以
        外土地可供分配時,該分配戶之配地順位暫予保留,由後序位分
        配戶接續分配土地,並俟有條件符合之街廓(區塊)可供分配時
        ,立即依前款規定補辦分配。當梯次分配作業辦竣時,暫予保留
        配地順位之分配戶仍無第一宗以外土地可供選擇分配時,由本府
        就其擬選配之街廓(區塊)保留第一宗土地後,接續按分配方向
        辦理分配。前開保留之第一宗土地,留供後序位條件符合之分配
        戶單獨分配,且不適用調整分配之增配規定。
  (七)分配戶選擇分配土地時,全區剩餘未受分配土地已無符合其條件
        之街廓(區塊)可供分配時,於下次配地前,依本府通知按第六
        點規定重新申請合併分配。
  (八)各分配戶除符合調整分配原則外,其權利價值應全部分配完竣。
  (九)分配戶經選擇分配街廓(區塊)確定後,應即以該街廓(區塊)
        之評定單位地價計算其領回之抵價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計算至小數以下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十)當次配地作業結束前,分配戶仍未到場辦理配地者,由本府視其
        應分配權利價值數額與剩餘未受分配土地之門檻價值情形,依下
        列原則辦理:
        1.應分配權利價值未達剩餘未受分配土地之門檻價值者,依規定
          參與下一次抽籤、配地作業。
        2.應分配權利價值已達剩餘未受分配土地之門檻價值者,由本府
          通知擇期補辦配地作業。分配戶仍未依通知到場參加分配者,
          由本府就剩餘條件符合之未受分配土地逕為指配。

十、分配戶就剩餘之權利價值選擇於各分配街廓(區塊)之最後一宗土地
    辦理分配時,調整分配原則如下:
  (一)該分配戶權利價值全部分配完畢後,最後一宗土地剩餘面積為五
        十平方公尺以下,且經該分配戶同意時,得一併增配該剩餘土地
        ,並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
  (二)前款剩餘面積為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但該分配戶不同意增配土地
        ,或剩餘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1.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就剩餘面積已達該街廓(區塊)
          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予以分配,剩餘之權利價值則選擇其他街
          廓(區塊)辦理分配;或全部改至其他街廓(區塊)辦理分配
          。
        2.就剩餘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予以分配後,剩餘之權利價值選
          擇已無其他條件符合之街廓(區塊)可供選配時,該剩餘權利
          價值逕行保留,依規定參與下一次抽籤、配地作業或由本府改
          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該街廓(區塊)之剩餘面積未達
          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時,該分配戶應選擇其他條件符合之街廓(
          區塊)辦理分配。已無條件符合之街廓(區塊)可供選配時,
          依規定參與下一次抽籤、配地作業或申請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
          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三)分配戶分配最後一宗土地後尚有剩餘權利價值,經換算為面積後
        為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得視為分配完竣,剩餘權利價值由本府改
        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依規定參與下一次抽籤、
        配地作業。

十一、辦竣一次土地分配後,如有分配戶尚未獲分配土地或尚有剩餘權利
      價值未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者,由本府擇期再就剩
      餘未受分配土地,比照前開相關程序與方法辦理抽籤、配地作業。

十二、拆單登記申請合併分配戶或繼承案件,係採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方
      式辦理土地登記。除有以下情形得經全體合併戶或繼承人同意後,
      於各該分配戶分配土地完竣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提出
      拆單登記申請,始可依拆單內容辦理登記。
    (一)合併分配戶就已分配之土地,申請按個人原應領權利價值總額
          或部分共有人之權利價值總額拆單後之細分土地,已達各該街
          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合併分配截止日後死亡,抽籤分配採同
          一戶號辦理,繼承人申請按其繼承之權利價值或部分繼承人權
          利價值總額拆單後之細分土地,已達各該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
          所需權利價值者。

十三、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一)抵價地分配完竣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於
          本府、八德市公所及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受分
          配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
          方式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
          期滿時確定。本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
          書面通知異議人。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抵價地設定抵押權
          或典權者,於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時,同時通知他項權利人。

十四、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與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
          於實地埋設界標,供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依
          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並應以實際測量面積
          核計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
          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超過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
            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小於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
            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前開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予繳
            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屆
            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該
            管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
            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依法並得移送行政執
            行處強制執行。
    (三)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等資料
          送交該管登記機關,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
          部別截止記載。
    (四)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收
          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及他
          項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權利範圍、價值
          、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交本府,由本府於送
          辦土地登記時,併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他
          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部
          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五)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
          承人得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
          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登記。
    (六)土地登記完竣後,該管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
          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

十五、交地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土
      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
      接管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佔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者,
      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本府統一補
      充說明、解釋之。
      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所需之相關書表圖冊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