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縣八德(八德地區)區段
徵收開發案」(以下簡稱本案)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茲
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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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其施行細
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優先指配後,如有剩餘未分配之權利價值,於土地
所有權人抵價地分配作業辦竣後,另以協調或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可供
建築土地。其抽籤、分配、成果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比照抵價地方
式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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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預計抵價地總面積,經報奉內政部於九十七年八月四日以內授中
辦地字第0九七0七二三九0八號函核准,按徵收土地總面積百分之
四十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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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領回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指本案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土地登
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並經本府核准發給者;
或前述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一
十九條規定提出應備文件申請繼受其權利,經本府核准更名者。
(二)權利價值指以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規劃開發之公有土地地價或原土
地所有權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經本府依土地徵收條
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條規定之公式分別計算後所得之
數額。其計算式如下:
1.公有土地領回土地權利價值及面積計算
(1)公有土地預計領回土地總面積 (A)=以領回土地方式撥供
開發之公有土地面積×抵價地比例
(2)領回土地之總地價 (V)=Σ各宗供公有土地領回之土地面
積×各該宗土地評定單位地價
(3)各公有土地領回土地之權利價值(V1)= V×該公有土地以
領回土地方式撥供開發之公有土地補償地價÷區內領回土地
之公有土地總補償地價
(4)各公有土地領回土地之面積=V1÷該宗土地領回土地之評定
單位地價
2.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計算
(1)預計抵價地總面積 (A)=徵收土地總面積×抵價地比例
(2)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 (V)=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地價×
A ÷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3)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P)=V×申請領回抵
價地補償地價÷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4)領回抵價地之面積= P÷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三)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指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
規定,考量開發目的、實際作業需要、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
例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等因素後,依各分配街
廓(區塊)之條件差異分別訂定之最小單元面積。
(四)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指本府依各該分配街廓(區塊
)所定之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評定之單位地價後所得之數額。
(五)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以下簡稱「門檻價值」)指各街廓
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中數額最小者。個人之應領抵價地權
利價值小於門檻價值者,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
合併。
(六)申請合併指經本府核准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二人以上,經
雙方達成共識,於本府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其權利價值為一
戶,共同參與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者。
(七)抽籤分配戶指個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或申請合併後之權利價
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得列為一戶參加抽籤、土地分配
作業。
(八)拆單登記申請指符合特定條件之合併分配戶或繼承案件,得於本
府規定期限內就已分配之抵價地,申請按個人應有部分登記為個
別所有或部分仍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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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於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應同時檢
送下列資料供參考:
(一)本要點。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
(三)抵價地分配街廓(區塊)位置圖說(應包含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
、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可分配之總權利價值及分配
方向等)。
(四)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節錄)。
(五)合併分配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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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合併分配
(一)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
,應於本府規定期間內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
或申請由本府辦理協調合併分配。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仍得就其
權利價值之一部或全部,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
配。
以其部分權利價值與他人合併分配者,剩餘留供單獨分配之權利價值
不得小於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
(三)前款土地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未依指定日期到場
參加協調合併或經協調後未能達成合併協議者,於規定期間屆滿
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四)合併分配後,除符合拆單登記申請規定外,應按個人權利價值佔
該合併分配戶總權利價值之比例,採分別共有方式辦理土地登記
。個人應有之權利範圍,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
,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六位
數;分子之計算如有小數,採四捨五入,必要時由本府調整配賦
之,使其總計之權利範圍等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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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之處理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
表,提出繼承相關證明文件、推派代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及私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全體繼承人無法依前述規定
辦理時,抽籤作業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配地作業則由本府逕為
分配。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合併分配截止日後死亡者,其繼承人不得
申請按其應繼分單獨分配抵價地。
(三)繼承案件,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並由本府於核
准更名後,通報稅捐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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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各抽籤戶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由本府以書面
方式通知各抽籤戶定期辦理抽籤。
(二)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公開方式辦理
,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公佈之。
(三)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階段先後辦理:
1.順序籤:依申請領回抵價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以確定分配抵
價地之順序。
(四)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
,均由監籤人員之一代為公開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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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土地分配方法及程序
(一)由本府視作業需要區分若干梯次,以書面方式通知各分配戶依指
定時間、地點,攜帶必要證明文件到場,依序選擇分配土地。
(二)分配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分
配戶接續分配土地。於當次之最後梯次配地作業結束前,未到場
之分配戶到場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時,則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
分配戶」之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名以上遲到分配戶補辦
土地分配時,依原分配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三)配地時,由分配戶自行選擇分配街廓(區塊),並依分配方向依
序逐宗分配,不得跳配。
(四)各分配戶得將其權利價值選擇二個以上之分配街廓(區塊)辦理
分配。但其分配之權利價值均不得小於各該街廓(區塊)之最小
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且經分配後該街廓(區塊)剩餘未受分
配之土地面積應能符合最小分配面積標準。
(五)配地時,依分配戶之權利價值而言,有條件符合之街廓(區塊)
可供分配者,該分配戶應即辦理分配。
(六)分配戶選擇分配土地時,其權利價值如均小於剩餘未受分配街廓
(區塊)中第一宗土地所需權利價值,且依分配方向無第一宗以
外土地可供分配時,該分配戶之配地順位暫予保留,由後序位分
配戶接續分配土地,並俟有條件符合之街廓(區塊)可供分配時
,立即依前款規定補辦分配。當梯次分配作業辦竣時,暫予保留
配地順位之分配戶仍無第一宗以外土地可供選擇分配時,由本府
就其擬選配之街廓(區塊)保留第一宗土地後,接續按分配方向
辦理分配。前開保留之第一宗土地,留供後序位條件符合之分配
戶單獨分配,且不適用調整分配之增配規定。
(七)分配戶選擇分配土地時,全區剩餘未受分配土地已無符合其條件
之街廓(區塊)可供分配時,於下次配地前,依本府通知按第六
點規定重新申請合併分配。
(八)各分配戶除符合調整分配原則外,其權利價值應全部分配完竣。
(九)分配戶經選擇分配街廓(區塊)確定後,應即以該街廓(區塊)
之評定單位地價計算其領回之抵價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計算至小數以下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十)當次配地作業結束前,分配戶仍未到場辦理配地者,由本府視其
應分配權利價值數額與剩餘未受分配土地之門檻價值情形,依下
列原則辦理:
1.應分配權利價值未達剩餘未受分配土地之門檻價值者,依規定
參與下一次抽籤、配地作業。
2.應分配權利價值已達剩餘未受分配土地之門檻價值者,由本府
通知擇期補辦配地作業。分配戶仍未依通知到場參加分配者,
由本府就剩餘條件符合之未受分配土地逕為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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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配戶就剩餘之權利價值選擇於各分配街廓(區塊)之最後一宗土地
辦理分配時,調整分配原則如下:
(一)該分配戶權利價值全部分配完畢後,最後一宗土地剩餘面積為五
十平方公尺以下,且經該分配戶同意時,得一併增配該剩餘土地
,並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
(二)前款剩餘面積為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但該分配戶不同意增配土地
,或剩餘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1.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就剩餘面積已達該街廓(區塊)
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予以分配,剩餘之權利價值則選擇其他街
廓(區塊)辦理分配;或全部改至其他街廓(區塊)辦理分配
。
2.就剩餘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予以分配後,剩餘之權利價值選
擇已無其他條件符合之街廓(區塊)可供選配時,該剩餘權利
價值逕行保留,依規定參與下一次抽籤、配地作業或由本府改
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該街廓(區塊)之剩餘面積未達
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時,該分配戶應選擇其他條件符合之街廓(
區塊)辦理分配。已無條件符合之街廓(區塊)可供選配時,
依規定參與下一次抽籤、配地作業或申請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
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三)分配戶分配最後一宗土地後尚有剩餘權利價值,經換算為面積後
為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得視為分配完竣,剩餘權利價值由本府改
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依規定參與下一次抽籤、
配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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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竣一次土地分配後,如有分配戶尚未獲分配土地或尚有剩餘權利
價值未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者,由本府擇期再就剩
餘未受分配土地,比照前開相關程序與方法辦理抽籤、配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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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拆單登記申請合併分配戶或繼承案件,係採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方
式辦理土地登記。除有以下情形得經全體合併戶或繼承人同意後,
於各該分配戶分配土地完竣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提出
拆單登記申請,始可依拆單內容辦理登記。
(一)合併分配戶就已分配之土地,申請按個人原應領權利價值總額
或部分共有人之權利價值總額拆單後之細分土地,已達各該街
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合併分配截止日後死亡,抽籤分配採同
一戶號辦理,繼承人申請按其繼承之權利價值或部分繼承人權
利價值總額拆單後之細分土地,已達各該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
所需權利價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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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一)抵價地分配完竣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於
本府、八德市公所及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受分
配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
方式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
期滿時確定。本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
書面通知異議人。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抵價地設定抵押權
或典權者,於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時,同時通知他項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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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與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
於實地埋設界標,供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依
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並應以實際測量面積
核計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
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超過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
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小於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
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前開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予繳
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屆
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該
管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
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依法並得移送行政執
行處強制執行。
(三)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等資料
送交該管登記機關,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
部別截止記載。
(四)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收
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及他
項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權利範圍、價值
、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交本府,由本府於送
辦土地登記時,併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他
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部
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五)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
承人得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
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登記。
(六)土地登記完竣後,該管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
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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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交地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土
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
接管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佔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者,
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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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本府統一補
充說明、解釋之。
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所需之相關書表圖冊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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