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桃園縣八德(八德地區)區段
    徵收開發案」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遷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生活權益,
    紓解因區段徵收造成之居住衝擊,茲依本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合法建
    物拆遷安置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安置對象及資格
  (一)本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者,始得列為安置對象:
        1.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於區段徵收
          公告前六個月,於該合法建物設有戶籍,且至區段徵收公告時
          ,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
        2.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範圍內須經核定領有抵價地。
        但建物與其坐落基地所有權非屬同一人,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調
        其他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者
        ,不在此限。
  (二)每一合法建物,其所有權人符合前款條件者,以安置一個建築單
        元為原則。
  (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本區段徵收範圍內擁有二棟以上合法建物,
        設籍及居住事實符合第一款規定,且非屬共同生活型態者,若建
        物所有權人或協調對象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申請安置單元
        合計之權利價值時,准予在不超過其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數量範圍
        內,配回數個建築單元。
  (四)有關居住事實之認定,由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切結方式辦理。
  (五)情況特殊,基於實際需要,擬特別予以安置者,應在不影響財務
        計畫及抵價地分配之原則下,由本府核定後據以辦理。

三、安置土地位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一)安置街廓(區塊)位置:以細部計畫規定基地最小開發規模面寬
        不得小於五公尺之住宅區(包括 R27、 R32、 R37、 R46、 R47
        、 R55、 R56及 R57)為限,其實際區位及數量,由本府考量申
        請安置戶數多寡及其意願後選定之。
  (二)安置單元面積:除街角地以外,其餘每一安置單元之面寬不得小
        於五公尺,土地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為原則,並視基地深度酌予
        調整。
  (三)安置單元之權利價值=安置單元土地面積×該土地之評定單位地
        價。

四、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領回土地面積計算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五十條規定辦理。詳如下列:
  (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 (A)=徵收土地總面積×抵價地比例
  (二)預計抵價地總地價 (V)=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地價×A ÷規
        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三)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P)=V×申請領回抵價地
        補償地價÷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四)領回土地面積= P÷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五、通知召開抽籤暨分配說明會時,本府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供建物所有
    權人參考:
  (一)拆遷安置作業規定及本要點。
  (二)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計算表(無則免附)。
  (三)安置街廓位置圖說,其應載明事項包括:
        1.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規定(節錄)。
        2.評定之單位地價。
        3.安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4.各安置街廓之可分配權利價值。
        5.各安置街廓之分配方向。
  (四)申請書表。

六、併案分配申請不同建物所有權人擬合併於同一歸戶號,先後分配安置
    單元者,應於安置土地申請受理期間併同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建物所有權人經審核准予領回安置土地者,應依本府通知之日期、時
    間及地點,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
    原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
    繼承相關證明文件、推派代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
    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全體繼承人無法共推一人為代表時,抽籤作業
    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配地作業由本府逕為分配之,繼承人不得異議
    。
    所有權人因故不能親自參加抽籤或配地者,得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
    人應攜帶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及委託書(如為代表人無法親自
    出席者,委託書應經全體併案戶或全體繼承人同意)到場供查對後,
    代理參加抽籤、土地分配作業。

八、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後,採公開方式辦
        理,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公佈之。
  (二)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階段先後辦理:
        1.順序籤:依申請安置土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以確定分配安
          置住宅土地之順序。
  (三)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
        ,均由監籤人員之一代為公開抽出,未到場之抽籤戶對抽籤結果
        不得異議。

九、土地分配方法與原則
  (一)配地時,由分配戶自行選擇安置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選擇分
        配,不得跳配。
  (二)分配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分
        配戶接續分配土地。配地作業結束前,未到場之分配戶到場時應
        即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並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分配戶」之原
        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人以上補辦土地分配時,依原分配先
        後順序補辦分配。
  (三)部分另行訂定街角地地價之第一宗或最後一宗土地,除為三個安
        置單元以上之併案分配戶始得選擇分配外,餘不得選擇分配該等
        土地。其分配面積,除最後一宗街角地符合調整分配原則情形外
        ,以該街角地之規劃面積為限。
  (四)分配戶選擇分配街廓時,該街廓第一宗街角地尚未受分配時,由
        本府逕行保留第一宗街角地後,自毗鄰街角地之安置單元分配予
        該分配戶,剩餘之土地依原分配方向接續辦理分配。
  (五)分配戶選擇分配後,其剩餘土地未能符合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
        分配戶應選擇其他街廓辦理分配。
  (六)未依指定梯次參加分配,且未在最後一梯次分配作業辦竣前辦理
        報到者,視為放棄分配安置土地之權益,其應領之權利價值本府
        逕予保留,並通知依其原應領權利價值參加抵價地分配作業。

十、調整分配原則
  (一)分配戶應領權利價值大於安置單元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
        ,得在其權利價值範圍內辦理增配,但增配後之面積以小於該各
        街廓「最小分配面積+三十平方公尺(含)」為限。
  (二)分配戶選配安置街廓最後一宗土地後,剩餘土地面積小於三十平
        方公尺以下,得一併辦理增配。辦理增配不同意繳納差額地價者
        ,應選擇其他街廓辦理分配。
  (三)分配戶選配安置土地後(含增配部分)尚有剩餘權利價值,經換
        算為面積後小於三十平方公尺以下,得視為分配完竣,剩餘權利
        價值由本府改算回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另行依抵價地抽
        籤暨分配作業要點規定參加配地作業。

十一、權利價值計扣與差額地價繳納
    (一)分配戶選配安置土地後(含增配部分)尚有剩餘權利價值,經
          換算為面積後大於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剩餘權利價值,另
          行依抵價地抽籤暨分配作業要點規定參加配地作業。
    (二)分配戶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領回之安置土地地價者,其
          不足部分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繳納之。

十二、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一)安置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
          於本府、八德市公所及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並依土地
          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受分配人及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
          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他項權利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
          式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
          滿時確定。

十三、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與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
          於實地埋設界標,供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之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
          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應以實際測量之面
          積核計實際領回安置土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
          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
            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
            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前開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予繳
            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屆
            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該
            管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
            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依法並得移送行政執
            行處強制執行。
    (三)協調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權利價值供安置者,以土地所有權人為
          登記名義人;採三個安置單元併案分配於街角地者,土地所有
          權以分別共有方式辦理登記。
    (四)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圖、冊等資料送交該管登
          記機關,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記
          載。
    (五)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
          收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及
          他項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權利範圍、價
          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交本府,由本府於
          送辦土地登記時,併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
          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
          部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六)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
          承人得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
          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登記。
    (七)土地登記完竣後,該管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
          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

十四、交地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土
      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
      接管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佔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者,
      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十五、本要點所需之相關書表圖冊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