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為妥善保管、
    使用、清理、維護各項地籍資料,特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籍資料係指各類登記、測量、地價、地權、地用之圖、
    簿、冊、卡及電子資料等資料,其保存年限,詳如地籍資料項目及檔
    案保存年限一覽表(附表一)。
    前項資料對國家、機關、社會大眾或個人權益之維護具重大影響者,
    得列為永久保存。例:
  (一)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法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
        產物權之案件。
  (二)發生損害賠償之測量及登記相關案件。
  (三)本縣每年公告土地現值之最高區段地價及宗地地價之相關資料。
  (四)公共設施地之取得引發重大爭議案之公告土地現值相關資料。
  (五)偽造案件涉及民、刑事者。
  (六)古蹟或重要歷史文物建築之測量及登記相關案件。
  (七)繼承登記案件所附證明文件為登記濟證、日據時期公證遺言或其
        他具歷史文物價值者。
  (八)祭祀公業及神明會相關之登記案件。
  (九)其他對國家、機關、社會大眾或個人權益之維護具重大影響者。
  (十)辦理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相關登記,其申請
        人所提佐證資料。

三、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以集中一處保管為原則,並設置地籍資料庫及
    管理簿(如附表二)。但因廳舍建築或業務之需要,得分別設置,惟
    其管理仍應依照本要點辦理。

四、地籍資料庫應以編制內人員專人管理。資料庫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門
    禁,嚴守圖、簿不離庫原則。未經管理人員之允許,不得擅自進入地
    籍資料庫;其他機關人員有進入之必要,應向管理人員辦妥登記(如
    附表三),或由各級主管陪同進入。

五、地籍資料庫之設置應有防火、防潮、防盜、防蟲等安全設備,並嚴禁
    使用或存放易燃或易爆品、飲食或儲存食物、植養生物,及應注意保
    持整潔、通風,以確保地籍資料之安全。

六、調用地籍資料應於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填具調用單(如附表四
    ),於下班前歸還調用資料。
    調用地籍資料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地籍資料。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其內容。
    不依規定調用者,管理人員得隨時禁止其行為,並停止其閱覽或調用
    ,如有不服,應即簽報主管課長及主任處理。

七、管理人員每日下班時應全面檢視資料庫門窗並親自加鎖,非上班時間
    使用地籍資料庫應簽請機關首長核准。資料庫備用鑰匙應由專人保管
    ,非經事先簽准不得啟用。但遇有緊急狀況時,不在此限,事後仍應
    簽報。

八、登記簿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登記簿應每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如附表五)陳報本府備查。
  (二)管理員應隨時注意登記簿冊頁之完整,如發現用紙脫落,應隨即
        裝訂妥善,對使用不當者應予糾正。
  (三)經地籍資料電子處理後批次列印之地籍整理清冊,應依地號順序
        加裝封面裝訂保管之;異動清冊則應依時間順序加裝封面裝訂保
        管之,並產製地籍異動索引檔將時間與地號連結。

九、地籍圖、土地複丈圖、建物測量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地籍調查表,
    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地籍圖資料應按圖幅數每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如附表六)陳
        報本府備查。
  (二)地籍正副圖及藍晒底圖之訂正,或複丈圖之查對或描繪,以在地
        籍資料庫內辦理為原則。
  (三)各地政事務所得備膠片圖或地籍副圖,專供人民或其他機關人員
        申請藍晒、影印或閱覽之用。
  (四)地籍圖及藍晒圖應依段別分別按圖號順序放置。建物測量圖及建
        物測量成果圖以段或小段為單位,按建號順序每五十號裝訂一冊
        ,編列索引。
  (五)複丈圖應依地段及圖號分年彙集,每五十幅裝訂一冊,編列索引
        。

十、各類地價資料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地價區段圖(含略圖)應按年、鄉鎮市別、地段圖幅號等裝訂,
        妥善保管之。
  (二)公告土地現值(地價)表及評議表,應按年、鄉鎮市及冊別等裝
        訂,妥善保管。
  (三)各類地價資料調查表應依規定裝訂,並按年、鄉鎮市及冊別列冊
        保管,俟保存年限屆至後再依規定銷毀。
  (四)地價冊應按鄉鎮市別、地段地號等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之。

十一、空白權利書狀之管理及領用,應填載記錄於書狀領用管理簿(如附
      表七),如有遺失或遭竊,管理人員除立即報告單位主管及主任外
      ,應將遺失或遭竊之空白權利書狀號碼列管查考。
      空白權利書狀與作廢權利書狀應按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列表(如
      附表八)於次月五日以前送本府備查,作廢權利書狀依規定程序銷
      毀。

十二、各地政事務所將逾保管年限之登記、測量申請書及其附件檔案,應
      編造銷毀目錄(如附表九)及檔案銷毀計畫(如附表十)層報檔案
      局審核後指派專人銷毀。並應選擇各改進階段中,字跡清晰之檔案
      各五宗,妥為裝訂保管並永久保存,以供參考。

十三、各地政事務所清理地籍資料時,檔案如有遺失者,應繕造遺失清冊
      (如附表十一)並查明責任一併陳報本府核辦。

十四、檔案銷毀應依規定處理,並由政風人員或其兼任人員監毀。

十五、已銷毀檔案之目錄及核准銷毀文件,應依年次裝訂成冊,併同相關
      管理清冊永久保存,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