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縣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素質,
    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暨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業務之人員。

三、測量助理之管理,依「桃園縣政府工友工作規則」之規定及本要點規
    定辦理。

四、測量助理之工作、僱用、解僱、督導、考核訓練、獎懲等管理事項,
    由僱用機關之業務單位主辦;編制、待遇、差勤、福利等事項,由人
    事單位主辦;退職金、撫卹金等事項,由事務單位主辦。

五、測量助理員額配置,依本府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組數核計,每組
    配置二人。
    測量組之設置,以編制技士、測量員、技佐職稱並歸列測量製圖職系
    者,計算測量組數。

六、新進測量助理之僱用,依下列條件以公開甄試為之:
  (一)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高(中)職以上土木及測量相關科系學校畢業者,或職業訓練機
        關測量丙級(含)以上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者,或持有政府機關
        認可之學校機構空間資訊專業訓練時數達 150小時以上之證明者
        。
  (三)男性者須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新僱測量助理應接受三個月實務訓練,期滿經僱用機關主管考核
        合格者,予以僱用。

七、測量助理應協助辦理測量內外業工作,測量員(技士、技佐)並應於
    每半年提出測量助理之考核報告(如附件),作為測量助理年終考核
    之參考。

八、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為:
    協助公文繕打、地籍測量、地籍圖重測、土地複丈、建築改良物測量
    業務相關作業、地籍圖謄本製作、核發、地籍圖訂正、修檔、障礙物
    清除、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及其他交辦事項。

九、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生活情況,並加強工作之督導
    及考核,適時辦理獎懲以激勵工作情緒,測量助理不得調派與測量業
    務無關之工作。

十、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各級機關辦理之地籍測量教育訓練外,本府及
    各地政事務所得視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作成紀錄,供考核之參
    考。

十一、為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等工作需
      要,本府得視業務情況統籌調動轄內測量助理相互支援,於工作完
      成後歸建。

十二、測量助理不接受指揮,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得依
      規定予以解僱並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