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辦理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裁罰案件執行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一)有效遏止違反編定使用,落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二)有效降低惡意檢舉發生率。
  (三)消弭民眾對政府執行公權力有選擇性辦案的疑慮。
  (四)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提升公信力,以減少民眾爭議。

二、依據: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規
    定。

三、適用範圍:本縣轄區內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

四、具體作法:為促進本縣土地作合法之使用,衡酌實際情況及有限的資
    源分配,將違規行為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之危害情形予
    以分類、分階段排列優先順序據以執行(第一階段全部處理完畢後再
    處理第二階段;第二階段全部處理完畢後再處理第三階段);其執行
    順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為情節重大及政策性案件,即報即依法裁處:
        1.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之違反使
          用管制案件,屬情節重大者。
        2.本縣公共安全會報決議之專案。
        3.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違反使用管制案件
          。
        4.本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所規範行業及本縣警察局執行
          青春專案稽查之違規場所(如八大行業、電玩業等供不特定對
          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
        5.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指未逾裁處權時效案件。
  (二)第二階段為一般性案件,且行為發生迄今已逾行政罰法第二十七
        條裁處權時效(三年)者,依規定不得裁罰,但依本法第二十一
        條第二項規定仍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行為人限期令其
        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逾期不遵從者,
        得依同法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第三階段為前二款以外且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前既
        存之違反使用管制案件。

五、罰鍰裁罰基準:違反本法規定者,依違反使用管制面積之大小,處以
    罰鍰,其裁罰基準依「桃園縣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罰鍰裁量標準」
    辦理。

六、本執行計畫係行政上之權宜措施,不得作為任何用地使用許可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