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
    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事件,依循比例原則予以妥適及有效之裁處,
    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前點附表違規次數之累計,以同一受處分人該次違規受裁罰時,往前
    回溯二年內,違反本條例同條項規定並經裁處罰鍰或命限期改正之次
    數累計之。

四、第二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裁罰之必要者
    ,本府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方式內裁
    罰,不受前開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