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為統一本市各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方式,
並簡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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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地政規費,係指土地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五條、第
六十七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登記費、書狀費、工
本費、閱覽費、土地界標供應費與土地法第四十七條之二規定之土地
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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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退還地政規費,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與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及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
定第十四點、第十七點規定外,並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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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退還地政規費者,應為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所載繳款人或原申請案
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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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附件一)、通知退費公文正本、准予撤
回或駁回通知書正本。
(二)地政規費收據正本。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委託他人代理,應檢具委託書辦理。但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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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或測量人員核算地政規費發現溢繳時,應於登記、複丈或測量申
請書規費欄簽註溢繳金額,並填具「准予退還地政規費聯單」(附件
二),經業務主管核定後,通知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所載繳款人或原申
請案之代理人,於領件時攜帶地政規費收據正本辦理,並請其於申請
退還地政規費時,在「准予退還地政規費聯單第二聯」領款人欄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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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退費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承辦人員應審核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及文件是否齊備,審核無誤
後移送主管業務課長核定。
(二)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未能檢附原地政規費收據正本時,應調閱相
關資料審核,避免重複退費。
(三)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通知退費公文正本、准予撤回或駁回通
知書及地政規費收據應建立專卷,並列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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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退還部分規費者,承辦人員應於收據正本加註「已退還登記費(
或複丈費、測量費、界標費)○○元、書狀費○○元,實收○○元」
影印附案後,將正本發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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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登記罰鍰依法應退還者,申請人資格及作業程序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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