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
稱各所)登記人員業務量衡平,適時配合業務量變化,實施人力相互
支援,提昇服務品質及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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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登記案件數:各所於所定期間(自地所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啟動
人力支援往前一個月區間為原則,以下同)受理本所案件數加
受理跨所登記案件數,惟不含收件號為子號及常駐工作站受理
之登記案件數。
(二)登記筆棟數:各所於所定期間本所登記異動筆棟數加跨所登記
異動筆棟數,惟不含重測及逕為分割登記異動筆棟數。
(三)登記案件數百分比:各所登記案件數與全市登記案件總數之比
。
(四)登記筆棟數百分比:各所登記筆棟數與全市登記筆棟總數之比
。
(五)實際人數:登記課編制人數扣除職缺數,加計約聘僱職務代理
人、本局及他所支援人力之實際辦理登記業務人員數。
(六)基本業務人數:為課長、複審、校對及常駐工作站人力(詳如
附表)。
(七)得任初審實際人數:實際人數扣除基本業務人數。
(八)各所加權案件量百分比:(各所登記案件數百分比×百分之八
十五)+(各所登記筆棟數百分比×百分之十五)。
(九)每人平均加權案件量百分比:加權案件量百分比÷得任初審實
際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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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所於所定期間應置初審人數計算方式為:全市得任初審實際人數×
各所加權案件量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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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所自行評估該所登記案件數變動幅度已達人力無法負荷之情形時,
得申請啟動跨所登記人力支援(以下簡稱人力支援)。
申請啟動人力支援時應先行檢視職缺均已提列考試任用計畫或外補徵
才,且提列考試職缺者有辦理僱用職務代理人,或外補徵才均無人應
徵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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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本局查核申請人力支援地所於按所定期間得任初審實際人數計算每
人平均加權案件量百分比已達全市每人平均加權案件量百分比一點五
倍以上而有支援必要時,即啟動人力支援機制。
支援之人數以支援後該所依前項情形計算之倍數降至基準值以下為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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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援所順序以應置初審實際人數與得任初審實際人數差額最多者為優
先。支援所每次支援各被支援所以支援一人為原則,如人力許可最多
可支援二人。
支援所如有特殊情事,且所內業務執行確有困難者,應書面向本局提
出並經核准後暫時停止支援,本局得指定次順位支援所支援之。
暫時停止支援所於原因消滅後應優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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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次支援所以支援三個月為原則,期滿進行檢討,必要時得延長。但
被支援所已無支援需求時,應停止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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