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為增進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辦理
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逾期聲請土地登記案件罰鍰之裁處(以
下簡稱土地登記罰鍰)及移送行政執行等作業之效能,特訂定本作業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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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所於審查登記案件時,如有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繳納罰
鍰之情形者,應同時將裁處書(格式如附件一)一併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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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所之土地登記罰鍰案件應設置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二),逐案編號
(例如:HA10000001)並載明受處分人名稱、統一編號、裁處書日期
、文號、金額、繳款期限及後續辦理情形,由專人負責管理並列入移
交。
各所應於次月十日前,按月編製土地登記罰鍰執行情形月報表(格式
如附件三),除業務單位留存一份外,並逕送出納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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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及其相關文書送達方式,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
之規定辦理,必要時得製作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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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所對已繳納之土地登記罰鍰,應於核對無誤後登記銷號,並留存單
據。逾期未繳納者,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一)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於合法送達後,受處分人未於收受裁處書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罰鍰者,應於十五日內向受處分人為催
繳通知(格式如附件五)。
(二)受處分人逾催繳期限(收到催繳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仍
未繳納土地登記罰鍰時,應於三十日內移送行政執行。
(三)受處分人繳清土地登記罰鍰或原處分已為撤銷者,應於三日內
行文通知行政執行分署終止執行(格式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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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所依前點第二款規定移送行政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格式如附件七)。
(二)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及其送達證明文件。
(三)催繳通知單。
(四)受處分人之財產目錄。但不知悉受處分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
(五)受處分人最近年度戶籍資料或公司營業登記資料。
(六)郵資新臺幣三百六十元(三十四元郵票十張及五元郵票四張)
。
(七)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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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所應指派人員配合查封、鑑價、拍賣或其他行政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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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所土地登記罰鍰處分移送行政執行後,如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行政
執行,或雖有財產經行政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時,應於行政
執行分署核發執行(債權)憑證後,指定專人保管,並將處理情形登
載於第三點規定之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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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前點規定取得執行(債權)憑證後,各所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內容如有錯誤或不符者,即函請行政執行分署更正。
(二)造冊由專人保管列入移交。
(三)每年應清查受處分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如發現受處分人有可
供執行之財產時,應於三十日內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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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處分人因經濟狀況、天災或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致無法一次
繳清土地登記罰鍰者,各所得同意受處分人於移送強制執行前,依其
申請酌予核准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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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前點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應納金
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其任一期應納金額未如期繳納時,各期未
繳之罰鍰視為全部到期。各所應於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十五日內,
以書面通知於三十日內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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