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防範不法之徒持偽變造權
利書狀或有關證件申辦土地登記,損害登記名義人及善意第三人之權
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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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內政部所定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
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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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空白權利書
狀時,應依內政部所定規格,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委印契約應明定
保密切結與違約賠償責任規定。向印製廠領取空白權利書狀時,應預
先規劃,指派二人以上共同前往,並注意防止搶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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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所應嚴密保管、清點空白權利書狀,其使用應切實記錄查考,作廢
之權利書狀應確實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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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所收件人員受理登記案件申辦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等有關規定核
對送件人身分,並填寫連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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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所審查登記案件時,應詳為查驗權利書狀暗記、識別記號、特徵、
機關印信、首長職銜簽字章等是否正確無誤並核對與地籍資料庫所登
載之權利書狀字號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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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所受理登記名義人或其他權利當事人親自到場申辦而免檢附印鑑證
明之案件,除依土地登記規則核對身分外,並得以戶役政電子網路系
統及條碼掃瞄器等管道進行戶籍資料之查驗;倘有疑義,應速向原證
件核發機關查證。
各所受理前項案件,應影印申辦人身分證明文件,附案存檔,以供日
後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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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所受理書狀換給登記案件時,對該損壞之權利書狀,應依第六點規
定辦理,如有損壞致難以辨識之情形者,應辦理書狀補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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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辦人提出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得以網路查驗者,各所應先上網查證
;發現可疑證件時,應即查調原登記案件資料核對;如有偽造嫌疑者
,應連繫登記名義人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核發機關查證,並由各所主
管主動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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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所發現偽冒申辦登記案件者,應即秘密通報治安機關處理,並啟動
緊急通報機制,填具通報單(如附件)以電子信箱先行通報本局、所
屬政風室及其他地政事務所防偽窗口人員。
前項登記案件、書表、簿冊未經處理前應保持現狀,以免增加司法機
關處理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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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所將偽冒申辦登記案件及相關資料移送治安機關時,應先全部影
印留供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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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所發現偽冒申辦登記案件,經依本要點規定處理後,應擬具案情
經過、處理情形陳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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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所收件處應設置監錄設備,並指派人員維持其正常運作。
監錄之錄影檔應至少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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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局及各所應規劃相關訓練課程,以加強承辦人員文件真偽辨識及
防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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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歷年權利書狀格式與歷任縣市長、主任姓名及其任期、職銜章、權
狀樣式等應蒐集建檔;各類偽冒申辦登記案例應彙整,以供各所審
查人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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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地所人員因適時查覺偽造變造文件情事,而有效防止偽冒申辦登記
案件者,各所應依規定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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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所受理土地登記以外人民申辦案件,發現有偽冒申辦情事者,得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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