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協辦之
政風業務,使政風工作得以有效推展,樹立清廉服務品質,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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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應遴選品德端正、具服務熱忱之編制內正職
人員一人協辦政風業務,但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不得參與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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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政事務所應繕造協辦政風業務人員名冊,函送本局備查;另協辦
人員如有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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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地政事務所協辦政風業務人員應承本局政風室之指導,協辦下列業
務:
(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二)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協助辦理有關受贈財物、飲宴應
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及登錄事項。
(三)機關安全維護及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四)政風狀況之通報事項。
(五)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諮詢事
項。
(六)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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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增進協辦政風業務人員之工作觀念及知能,本局政風室得視工作需
要,對協辦政風業務人員實施講習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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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協辦政風業務人員卓有績效者,由本局政風室彙整名冊,並簽奉局長
核可,函請各地政事務所依權責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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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政風室相關預算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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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局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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