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本市
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依據區段徵收
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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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為徵收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並以規劃整理
後之可建築土地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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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價地分配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
(二)受理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之申請。
(三)抵價地抽籤分配作業:
1.公開抽籤(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
2.土地所有權人依序選配土地。
(四)依配定之位置,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繕造分
配結果清冊。
(五)公告抵價地分配結果。
(六)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七)囑託辦理土地登記。
(八)土地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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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領回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指於本案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並經本府核定
發給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
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
規定提出繼承應備文件申請繼受其權利,經本府核准更名者。
(二)權利價值:
指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經本府依土地
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公式計算後所得之數額,以
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及繳領差額地價之計算基準。
其計算公式如下:
1.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計算公式:
(1)全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全區之徵收土地總面積×抵
價地比例
(2)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 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
分配街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A÷規劃
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3)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i)= V×
【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 ÷全區之徵收土
地補償總地價】
(4)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Vi÷該領回土地之評
定單位地價
2.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核定建物原位置保留或已配得安置土地者
,其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應於扣除建物原位置保留或安置土
地之權利價值後,就其剩餘之權利價值參加土地分配作業。
(三)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
指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考量開發目
的、實際作業需要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等因
素後,依各分配街廓之條件差異分別訂定之最小分配面積。
(四)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指抵價地分配街廓之中,各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區段徵
收後評定地價所得最小價額。
(五)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以下稱門檻價值):
指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中數額最小者。個人之應
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門檻價值者,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
四條規定申請合併。
(六)第一宗或最後一宗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指為符合街角地兩側面臨道路需設置騎樓或退縮建築規定,及
解決部分街廓形勢不整問題,參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於分配方向線起點或終點,另行劃設適當面寬、面積以利於
使用之土地。依各街廓配地方向,於其首末分別劃設為第一宗
及最後一宗土地,該第一宗及最後一宗土地最小分配面積乘以
其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所得之價額為其所需權利價值。
(七)申請合併:
指經本府核准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二人以上,經雙方達
成共識,於本府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其權利價值為一戶,
共同參與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
(八)抽籤戶、分配戶:
指個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或申請合併後之權利價值,已達
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得列為一戶參加抽籤、土地分配作業
。
(九)拆單登記申請:
指符合特定條件之合併分配戶或繼承案件,得於本府規定期限
內就已分配之抵價地,申請按個人應有部分登記為個別所有或
部分仍為共有。
(十)整體分配街廓:
指因部分街廓形勢不整或配合合法建物原位置保留,致該街廓
難以劃分二個以上最小分配面積街廓,故規劃為整體分配,以
利土地整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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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於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應同時檢
送下列資料供參考:
(一)本要點。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
(三)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說(載明各分配街廓之分配面積、分配
方向、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第一宗或最後一宗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四)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節錄)、都市設計準則(節
錄)。
(五)自行合併分配抵價地申請書。
(六)申請協調合併分配抵價地申請書。
(七)拆單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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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合併分配: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
值者,應於本府規定期間內自行洽商其他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合併分配或申請由本府辦理協調合併分配。合併後之權利價值
不得小於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仍得
就其權利價值之部分或全部,自行洽商其他原土地所有權人申
請合併分配。以其部分權利價值與他人合併分配者,剩餘留供
單獨分配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
(三)第一款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未依指定日
期到場參加協調合併或經協調後未能達成合併協議者,於規定
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四)合併分配後,除符合拆單登記申請規定外,應按個人權利價值
占該合併分配戶總權利價值之比例,採分別共有方式辦理土地
登記。個人應有之權利範圍,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不得
為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得
超過六位數;分子之計算如有小數,採四捨五入,其總計之權
利範圍應等於一,如有不等於一者,由本府調整配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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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之處理: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尚未向本府申請繼承其權利並經
本府核准更名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於辦
理抽籤或配地作業前提出下列文件申請,經本府核准後始得參
加抽籤或配地作業:
1.繼承系統表。
2.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3.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4.推派代表同意書(加蓋各繼承人印鑑章)。
5.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
(二)全體繼承人未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或未能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
者,由本府擇期通知參與第二次抵價地分配作業,屆期仍未能
依前款情形辦理者,其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均由監籤人員代為
抽出,配地作業則由本府逕為分配,繼承人不得異議。
(三)依前二款分配之抵價地,繼承人應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
二條第四項規定,檢具繼承應備文件,向本府申請更名發給抵
價地。本府得依繼承人之申請,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或全體繼
承人之分割協議更名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
(四)經本府核准更名發給抵價地者,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
明文件。但本府應將繼承人姓名、住址、原受領補償金額及案
號等資料,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
(五)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合併分配截止日後死亡者,其繼承人不
得申請按其應繼分單獨分配抵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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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應備文件:
(一)單獨分配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親自
參加(法人則由其代表人備妥法人登記證及代表人資格證明文
件),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抽籤或分配土
地,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加蓋原土地
所有權人印鑑章)、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
明,以供查對。
(二)合併分配者,應由全體原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推舉一人為代表人
,並由代表人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及本府核定合併分
配公文親自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時,可委
託代理人到場代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私章、
委託書(加蓋代表人印鑑章)、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
明及本府核定合併分配公文,以供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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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各抽籤戶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由本府以書
面方式通知各抽籤戶依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辦理抽籤。
(二)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公開方式辦
理,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公布之。
(三)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階段先後辦理:
1.順序籤:先由各抽籤戶依申請領回抵價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
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再由各抽籤戶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
,以確定分配抵價地之順序。
(四)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
籤,由監籤人員之一代為公開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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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土地分配方法及程序:
(一)由本府視作業需要區分若干梯次,以書面方式通知各分配戶依
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攜帶第八點規定應備文件到場,依
土地分配籤序選擇分配土地。
(二)分配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
分配戶接續分配土地。於當次之最後梯次配地作業結束前,未
到場之分配戶到場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時,則以「與現配戶間
隔二名分配戶」之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名以上遲到分
配戶補辦土地分配時,依原分配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三)配地時,由分配戶自行選擇分配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逐宗
分配,不得跳配。但遇路沖,得經本府預為保留適當面積後,
接續辦理分配;分配完成後不得放棄該分配成果。
(四)分配戶得將其權利價值選擇二個以上之分配街廓辦理分配。但
其分配之權利價值均不得小於各該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
利價值,且經分配後該街廓剩餘未受分配之土地面積,應能符
合最小分配面積標準。
(五)配地時,依分配戶之權利價值,有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分配者
,該分配戶應即辦理分配。
(六)分配戶選擇分配土地時,其權利價值如均小於剩餘未受分配街
廓中第一宗土地所需權利價值,且依分配方向無第一宗以外土
地可供分配時,由本府就其擬選配之街廓保留第一宗土地後,
接續按分配方向辦理分配。前開保留之第一宗土地,留供後序
位條件符合之分配戶單獨分配,且不適用調整分配之增配規定
。
(七)分配戶選擇分配土地,全區剩餘未受分配土地已無符合其條件
之街廓可供分配時,於下次配地前,依本府通知按第六點規定
重新申請合併分配。
(八)各分配戶除符合調整分配原則外,其權利價值應全部分配完竣
。
(九)分配戶經選擇分配街廓確定後,應即以該街廓之評定單位地價
計算其領回之抵價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計算至小數以
下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十)土地分配作業結束後,仍未報到配地者,由本府另擇期通知就
剩餘未受分配土地辦理第二次抵價地分配作業,仍不參加者,
本府應就剩餘條件符合之未分配土地將其全部權利價值逕為分
配。
(十一)分配戶選擇整體分配街廓時,其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應達該
街廓所需權利價值方可分配,不適用調整分配。
(十二)分配戶於土地分配後,不得以風水地理、不利於土地使用或
其他理由,向本府要求變更土地分配位置及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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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土地調整分配原則:
(一)分配戶權利價值全部分配完畢後,最後一宗土地剩餘面積為
十平方公尺以下,且經該分配戶同意時,得一併增配該剩餘
土地,並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
(二)前款剩餘面積為十平方公尺以下,惟該分配戶不同意增配土
地,或剩餘面積超過十平方公尺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1.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就剩餘面積已達該街廓最小
分配面積標準者予以分配,剩餘之權利價值則選擇其他街
廓辦理分配;或全部改至其他街廓辦理分配。
2.就剩餘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予以分配後,剩餘之權
利價值已無其他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選配時,該剩餘權利
價值逕行保留,依規定參與下一次抽籤及配地作業或由本
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該街廓之剩餘面積未達最小
分配面積標準時,該分配戶應選擇其他條件符合之街廓辦
理分配。已無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選配時,依規定參與下
一次抽籤及配地作業或申請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
發給現金補償。
4.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合併不成者,其剩餘權利價值
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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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辦竣第一次土地分配後,如有分配戶尚未獲分配土地或尚有剩餘權
利價值未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者,由本府擇期再就
剩餘未受分配土地,比照前開相關程序與方法辦理抽籤及配地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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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拆單登記申請:
合併分配戶或繼承案件,係採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方式辦理土地登
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全體合併戶或繼承人同意後,於當
次土地分配完竣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依拆單內
容辦理登記:
(一)合併分配戶就已分配之土地,申請按個人原應領權利價值總
額或部分共有人之權利價值總額拆單後之細分土地,已達各
該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合併分配截止日後死亡,抽籤分配採
同一戶號辦理,繼承人申請按其繼承之權利價值或部分繼承
人權利價值總額拆單後之細分土地,已達各該街廓之最小分
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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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
(一)抵價地分配完竣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
於本府、本市中壢區公所及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
,並通知受分配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
書面方式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
於公告期滿時確定。本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
處情形以書面通知異議人。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抵價地設定抵押
權或典權者,於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時,同時通知他項權利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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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及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
圖於實地埋設界標,供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
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尚應以實際測量
面積核計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
六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超過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超過
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小於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不足
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前二目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
予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
屆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
託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
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並應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三)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等資
料送交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
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記載。
(四)分配戶分配街廓第一宗土地及其接續分配土地,以編配單一
地號為原則。
(五)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
收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原土地
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
或典權之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
規費送交本府,由本府於送辦土地登記時,併同辦理抵押權
或典權設定登記;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
出相關文件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部登記,俟相關文件
提出後,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六)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
繼承人得依第七點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以
繼承人名義辦理登記。
(七)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應通知原土地所有權
人或他項權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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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原土地
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接
管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占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者,應
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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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所需之相關書表圖冊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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