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縣機場捷運 A10站地區區段
徵收開發案範圍內既成建物基地及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事宜,
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七條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
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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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其地上建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
關或鄉(鎮、市)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
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
關測繪地圖。
7.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
前項第一款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應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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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原位置保留之建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區段徵收範
圍內有被徵收之土地,且已申請發給抵價地;其於範圍內無被徵收土
地,應自行協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供原
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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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應由申請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
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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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之計算與範圍劃定如下:
(一)保留分配土地面積計算,以該建物合法部分投影面積除以該使用
分區建蔽率為原則。但建物合法部分,不包含位於公共設施用地
應拆除部分。
(二)同意保留範圍,由本府視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建物坐落、使用狀
況、街廓(區塊)條件、預計權利價值及建物所有權人意願,調
整後劃定之。保留範圍,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
點。
(三)同意保留範圍之兩側基地線,至少應能涵蓋該建物合法部分之最
大投影範圍;後側基地線,以連接至街廓分配線為原則。
(四)依前款劃設保留範圍後,在未超過第一款計算面積之百分之一百
二十時,應符合第六點所需權利價值規定。
(五)前款保留範圍超過計算面積百分之一百二十時,申請人及該建築
基地所有權人預計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應大於該保留範圍所需權
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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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一)申請人與建築基地所有權人相同,其全部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不
足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不足部分得以繳納差額地
價方式補足。
(二)申請人與建築基地所有權人不同,申請人全部應領抵價地權利價
值不足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應加計該建築基地其
他土地所有權人於該建築基地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仍不足時,
不足部分得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補足。
(三)未能依前款取得該建築基地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於該建築基地應領
抵價地權利價值時,應由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保留分配土地面
積所需足額權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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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一)所附證件不全或原申請發給抵價地案件未經核准,經通知補正,
申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或經補正後資料仍未完整。
(二)使用情形不符合未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三)位於公共設施用地範圍。
(四)位於街廓分配線上,有妨礙抵價地分配之情形。
(五)依第五點計算之保留面積,未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規定。
(六)建物部分拆除,或因其相鄰建物拆除,致該建物有危安之虞,經
認定需拆除。
(七)經審核認定有妨礙都市計畫事業或區段徵收計畫。
(八)不符合第六點所列應提供之權利價值。
(九)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範圍內存在非合法建物。但於審查補正
期間完成拆除者,不在此限。
(十)建物保留與工程規劃設計無法配合,有妨礙施工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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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以地籍整理後之登記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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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分配公告土地所需權利價值者,其剩餘之權
利價值仍得參加抵價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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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配合事項:
(一)申請建物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其範圍內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
應由改良物所有權人同意延期於劃定同意保留範圍後,核實發給
之。
(二)已核准之原位置保留分配案件,如於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
前申請放棄,得斟酌財務及實際作業情形核處之。其經審查同意
者,建物由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補助費按補助作業
原則所訂之逾期發放標準發給、自動拆遷獎助金按原補償標準五
折發給,其餘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標準及內容發給。
(三)依規定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原經核准之保留分配案
件得予撤銷,或於土地完成登記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採撤銷方
式辦理者,建物由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補助費及自
動拆遷獎助金不予發給,其餘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標準及內容
發給。
(四)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者,申請人及其同居人就區段徵收公
共工程施工期間所造成之各種不便負有忍受義務,不得要求任何
形式補償。並應隨時提高警覺,以維護自身安全。且於區段徵收
期間所生之各項租稅或費用,由原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自行負擔
,不得要求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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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收件後即依審查表(如附件二)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方
式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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