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制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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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
    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五點第一款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制考核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負責
    策劃、協調及推動。

三、實施程序:
  (一)本府於接獲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依公式設算分
        配,通知年度基本設施補助經費後,決定計畫實施項目及經費分
        配內容。
  (二)研考會應依主計總處規定,於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就核定受補
        助之經費及項目,提送年度實施計畫。
    前項所提送之年度實施計畫,應按經費運用特色及性質研提策略績效
    目標,具體敘明各策略績效目標與績效評估標準,以及各細項計畫項
    目、衡量標準、設定目標值及實施內容。

四、管制方式:
  (一)本府一級機關暨所屬各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為標案執行機
        關,本府一級機關為標案主管機關,研考會為標案管考機關,國
        發會為考核機關。
  (二)網路管考:各執行機關應使用國發會「一般性補助計畫子系統」
        ,實施網路管考及進度填報作業(網址  http://gpmnet.nat.go
        v.tw)。
  (三)一般性補助計畫子系統以標案為管制單元,依「分層負責、逐級
        管考」原則,國發會督導考核本府,本府督導考核所屬一級機關
        ,本府一級機關督導考核所屬機關(單位)及鄉(鎮、市)公所
        。
  (四)本府應依國發會要求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年度
        經費分配明細表相關資料(EXCEL 格式)函送主計總處及國發會
        。
  (五)國發會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完成建立列管標案「基本資料」後,
        各執行機關應於三月二十日前上網填報列管標案「作業計畫」相
        關資料,研考會於三月底前審查完成確認後,標案即予鎖定,並
        據以管考。
  (六)執行機關自每年四月份起,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完成各標案
        之實際進度及預算執行情形網路填報作業,如有預算執行率未達
        百分之八十或查核點進度落後者,須上網填報「落後原因及解決
        對策」。研考會應於每月結束後十五日內審查確認,且就落後案
        件上網填報「檢討建議」。
  (七)列管標案律定六大查核點如下:設計完成(標案進度達百分之二
        十五)、發包決標(標案進度達百分之四十)、開工(標案進度
        達百分之五十五)、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標案進度達百分之
        七十五)、完工(標案進度達百分之九十五)、驗收(標案進度
        達百分之一百)。
  (八)執行機關對於應於年度內完成卻於年終未能執行完成之列管標案
        ,仍須按月提報執行狀況,直至案件解除列管為止。
  (九)計畫調整或撤銷:如執行過程中遭受天災、地質等自然環境或其
        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期程延宕,需調整或撤銷計畫內容預算、
        進度時,執行機關應敘明理由及檢具事證文件,簽會主計處及研
        考會,陳報縣長核准後,送研考會上網修正。
  (十)召開進度落後檢討會議:研考會得針對列管標案執行情形進行查
        核,就執行進度落後或需跨機關協調進行之標案,得簽請本府一
        層長官召開重大工程督導會報,並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協助解決
        困難。
  (十一)實地查證:研考會得依本府實地查證相關規定辦理實地查證作
          業。

五、自主管理:
  (一)各標案主管機關針對列管標案應設立常態性內部控管機制,定期
        召開檢討會議,並辦理自評、實地查證或督導作業及獎懲。
  (二)前項自主管理辦理情形應副知研考會,作為考核評分依據。

六、績效評核:
  (一)各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彙整各執行機關執行之標案,就年
        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各項列管標案與預算執行成效,撰擬基本
        設施補助計畫年度績效報告,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送研考會辦理
        複評。
  (二)研考會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彙整本府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年度整體績
        效報告提送國發會辦理評核。
  (三)列管標案執行採里程碑控管方式,計畫執行進度律定年度預算分
        配比例、發包率、完工率、驗收完成率及預算達成率等五項階段
        預定目標值;各考核項目、衡量指標及評分權重配置,詳如附表
        。
  (四)考評分數及評等:
        考評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
        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為丙等,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

七、獎懲:
  (一)獎懲對象以列管標案執行機關人員及單位主管為原則,列管標案
        主管機關得視情況連帶獎懲。
  (二)平時獎懲:
        1.連續二次未依限提報每月實際執行進度、每月實際經費支出及
          落後原因,或填報內容不完整致無法進行進度控管者,由研考
          會提重大工程督導會報檢討;會報檢討後仍未依限提報者,標
          案計畫之承辦人及業務主管各予口頭警告,並得連續懲處。
        2.連續二次進度落後或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落後情節
          嚴重或有重大具體違失者,執行機關應主動簽提專案檢討並於
          重大工程督導會報中報告;會報檢討後仍未改善者,標案計畫
          之承辦人及業務主管各予書面警告,並得連續懲處,並納入年
          終獎懲酌情加重議處。
        3.各主管機關應彙整各執行機關執行之列管標案,每季提送本府
          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轉陳主計總處,提送之報表為「基
          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分配及執行明細表」及「水利經費辦理情
          形表」,須與「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基本設施補助計
          畫管考系統/一般性補助計畫子系統/即時報表」內當季截止
          日之經費分配及執行成效明細表核對一致(含進度及經費),
          倘經主計處勾稽有誤,每案扣該計畫標案年終考評成績零點五
          分。
  (三)年終獎懲:
        1.計畫標案係單純撥付經費或經核定經費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且
          於年度內辦結者不予獎懲,其餘計畫標案均納入年終評核獎懲
          範圍。
        2.屬工程類計畫:
         (1)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及單位主管各記嘉獎二次。
         (2)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及單位主管各記嘉獎一次。
         (3)經評核為乙等者,主辦人員及單位主管不予獎懲。
         (4)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及單位主管各記書面警告。
         (5)經評核為丁等者,主辦人員及單位主管各記申誡一次。
        3.非屬工程類計畫:
         (1)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及單位主管各記嘉獎一次。
         (2)經評核為甲等或乙等者,主辦人員及單位主管不予獎懲。
         (3)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及單位主管各記書面警告。
         (4)經評核為丁等者,主辦人員及單位主管各記申誡一次。
  (四)對於年度各計畫執行機關管考人員表現績優者,得簽請獎勵;對
        於表現欠佳者,得簽請懲處。
  (五)列管計畫年終考核成績不佳,如執行機關已善盡職責,惟因不可
        抗力因素影響或經研考會審定者,得免予懲處。
  (六)同一計畫標案獎懲以不重複為原則。每案獎懲人數以三人為限。
    同一承辦人達第三款及第四款獎懲標準,其累計最高獎懲額度以記功
    或記過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