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源依據
依預算法第67條、第72條及第76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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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保留原則
一、得辦理保留部分
(一)符合預算法第72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
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
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
,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及同法第76條:「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
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規定者。
(二)機關已積極辦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費尚未支用,惟已對外
承諾之施政計畫,基於政府誠信原則,須繼續辦理完成,如重新
編列預算緩不濟急且下年度預算無法調整支應者。
二、不得辦理保留部分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 4年未動用預算者,依預算法第67
條規定,不得繼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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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留程序
一、各機關歲出預算如有符合前述保留原則一之(一)者,應簽奉機關首
長核准。
二、各機關歲出預算如有符合前述保留原則一之(二)者,應提本府專案
會議審查,其程序如下 :
(一)機關應查填「歲出預算保留申請審議明細表(附表 1)」,並由
主管機關彙整填具初審意見,連同電子檔案,於 102年 1月15日
前逕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二)主計處複審「歲出預算保留申請審議明細表」後,應彙提本府專
案會議審查,並簽奉本府核定。
三、各機關應將以上歲出預算保留案,至「公務預算會計資訊系統直轄市
版」登錄保留數,並彙整列印「以前年度歲出保留申請總表(附表 3
)」、「以前年度歲出保留申請明細表(附表 4)」、「歲出保留申
請總表(附表 5)」、「歲出保留申請明細表(附表 6)」,及封面
(附表 2)共 1式 6份(內頁皆須核章),連同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
任之有關文件、機關首長核准保留簽及本府財政局歲出各機關 101年
12月1日至102年1月20日對帳單等資料,送由主管機關審核後,於102
年2月8日前核轉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
四、各機關歲出預算保留申請案,經本府核定後,應至「公務預算會計資
訊系統直轄市版」登錄分配數,並彙整列印「歲出保留分配表(附表
7)」、及「歲出保留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附表8)」共1式3份,
函送本府財政局2份及主計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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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無論依預算法第72條、第76條規定或提本府專案會議審查辦理保留案
,均應依限辦理,如有延宕將不予受理。
二、各機關填寫「以前年度歲出保留申請明細表」及「歲出保留申請明細
表」之「(延長)保留原因」欄時,應簡要說明保留原因,並註明依
預算法第72條或第76條規定或經本府專案會議審查通過等文字。
三、各機關保留案件係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但上級補助款尚未撥入
,於辦理保留分配時,請列於「附表7」及「附表8」之「專案動支數
」欄內。
四、各機關保留案件須由中央機關相對辦理補助款之保留者,應於辦理保
留前洽中央對口機關一併辦理保留。
五、各機關於會計年度收支結束後,預算保留未經核定前,已發生契約責
任之案件,基於事實需要依契約規定,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
內,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先行按付款程序辦理暫付,俟保
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核准,
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支用機關負責收回
。
六、各主管機關及所屬各機關會計機構之主辦會計人員,應對保留案件之
申請切實負責審核。
七、本注意事項規定須編製之表件格式及「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會計系統
直轄市版-預算保留系統操作手冊」,請至本府入口網-主計處-檔
案下載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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