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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源依據
    依預算法第67條、第72條及第76條規定辦理。

貳、保留原則
一、得辦理保留部分
  (一)符合預算法第72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
        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
        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
        ,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及同法第76條:「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
        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規定者。
  (二)機關已積極辦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費尚未支用,惟已對外
        承諾之施政計畫,基於政府誠信原則,須繼續辦理完成,如重新
        編列預算緩不濟急且下年度預算無法調整支應者。
二、不得辦理保留部分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 4年未動用預算者,依預算法第67
    條規定,不得繼續保留。

參、保留程序
一、各機關歲出預算如有符合前述保留原則一之(一)者,應簽奉機關首
    長核准。
二、各機關歲出預算如有符合前述保留原則一之(二)者,應提本府專案
    會議審查,其程序如下 :
  (一)機關應查填「歲出預算保留申請審議明細表(附表 1)」,並由
        主管機關彙整填具初審意見,連同電子檔案,於 102年 1月15日
        前逕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二)主計處複審「歲出預算保留申請審議明細表」後,應彙提本府專
        案會議審查,並簽奉本府核定。
三、各機關應將以上歲出預算保留案,至「公務預算會計資訊系統直轄市
    版」登錄保留數,並彙整列印「以前年度歲出保留申請總表(附表 3
    )」、「以前年度歲出保留申請明細表(附表 4)」、「歲出保留申
    請總表(附表 5)」、「歲出保留申請明細表(附表 6)」,及封面
    (附表 2)共 1式 6份(內頁皆須核章),連同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
    任之有關文件、機關首長核准保留簽及本府財政局歲出各機關 101年
    12月1日至102年1月20日對帳單等資料,送由主管機關審核後,於102
    年2月8日前核轉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
四、各機關歲出預算保留申請案,經本府核定後,應至「公務預算會計資
    訊系統直轄市版」登錄分配數,並彙整列印「歲出保留分配表(附表
    7)」、及「歲出保留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附表8)」共1式3份,
    函送本府財政局2份及主計處1份。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無論依預算法第72條、第76條規定或提本府專案會議審查辦理保留案
    ,均應依限辦理,如有延宕將不予受理。
二、各機關填寫「以前年度歲出保留申請明細表」及「歲出保留申請明細
    表」之「(延長)保留原因」欄時,應簡要說明保留原因,並註明依
    預算法第72條或第76條規定或經本府專案會議審查通過等文字。
三、各機關保留案件係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但上級補助款尚未撥入
    ,於辦理保留分配時,請列於「附表7」及「附表8」之「專案動支數
    」欄內。
四、各機關保留案件須由中央機關相對辦理補助款之保留者,應於辦理保
    留前洽中央對口機關一併辦理保留。
五、各機關於會計年度收支結束後,預算保留未經核定前,已發生契約責
    任之案件,基於事實需要依契約規定,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
    內,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先行按付款程序辦理暫付,俟保
    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核准,
    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支用機關負責收回
    。
六、各主管機關及所屬各機關會計機構之主辦會計人員,應對保留案件之
    申請切實負責審核。
七、本注意事項規定須編製之表件格式及「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會計系統
    直轄市版-預算保留系統操作手冊」,請至本府入口網-主計處-檔
    案下載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