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源依據
依預算法第67條、第72條及第76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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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保留原則
一、業權基金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資金轉投資及處分、長期債務舉
借及償還、資產變賣、增資(增撥基金)或減資(折減基金)、長期
投資、長期應收款、長期貸款及無形資產等預算科目:
(一)得辦理保留部分
1.符合預算法第72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
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
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
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
數準備。」及同法第76條:「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
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規定
者。
2.基金已積極辦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費尚未支用,惟已對
外承諾之施政計畫,基於政府誠信原則,須繼續辦理完成,如
重新編列預算緩不濟急且下年度預算無法調整支應者。
(二)不得辦理保留部分
各基金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 4年未動用預算者,依預算法
第67條規定,不得繼續保留。
二、政事基金之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及處分、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
、資產變賣、購置無形資產等預算科目,未及於當年度執行而有保留
必要者,準照前點業權基金之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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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留程序
一、各基金預算如有符合前述保留原則一之(一)之 1者,應簽奉基金管
理機關(構)首長核准。
二、各基金預算如有符合前述保留原則一之(一)之 2者,應提本府專案
會議審查,其程序如下:
(一)基金管理機關(構)應查填「附屬單位預算保留申請審議明細表
」(附表 2),並由主管機關彙整填具初審意見,連同電子檔案
,於102年1月15日前逕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二)主計處複審「附屬單位預算保留申請審議明細表」後,應彙提本
府專案會議審查,並簽奉本府核定。
三、各基金管理機關(構)應將以上預算保留案彙整填報「預算保留申請
表」(附表3至附表9),並檢附有關文件,報主管機關審核。
四、主管機關審核後,應填具審核意見(附表10至附表16), 連同前款
「預算保留申請表」,加具封面(附表1)共一式6份,於 102年2月8
日前核轉本府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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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無論依預算法第72條、第76條規定或提本府專案會議審查辦理保留案
,均應依限辦理,如有延宕將不予受理。
二、各基金管理機關(構)填寫「預算保留申請表」之「說明」欄時,應
簡要說明辦理保留原因,並註明係依預算法第72條或第76條規定或經
本府專案會議審查通過等文字。
三、各基金保留案件須由中央機關相對辦理補助款之保留者,應於辦理保
留前洽中央對口機關一併辦理保留。
四、各基金管理機關(構)於會計年度終了後,預算保留未經核定前,已
發生契約責任之案件,基於事實需要依契約規定辦理付款者,得在原
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經基金管理機關(構)首長或授權人員核
准後辦理;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核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
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支用之基金管理機關(構)負責收回。
五、本府各基金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構)會計機構之主辦會計人員,應
對保留案件之申請切實負責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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