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交通部訂頒「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以
    下簡稱支領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處理違規停
    車之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支領獎勵金,依支領要點第二點規定,每年由
    本局停車場作業基金業務費項下編列支應,但執行時仍應受「道路交
    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獎勵金額上
    限之限制。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交通局衡酌貢獻程度,於當月獎勵金額度
    內提撥適當比例(百分之五以下),即時發給績效獎勵金:
  (一)依據施政計畫訂定客觀及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且超越目標達成
        率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執行重要政令,績效卓著者。
  (三)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者
        。
  (四)適時消弭意外發生或搶救重大災害,有具體成果者。
  (五)對於重大困難問題者,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者。
  (六)善用民間資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運用志工或推動機關
        業務委外作業等,有具體績效者。
  (七)運用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具體開源或節流,績效顯著者
        。

三、獎勵金發給對象依支領要點第四點規定,係指參與舉發、裁罰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之人員與共同作業人員:
  (一)交通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
  (二)交通局技正、專員。
  (三)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長。
  (四)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承辦違規停車業務相關人員。

四、支領獎勵金人員,每月支領獎勵金最高額度以不超過其本人一個月薪
    資(包括俸額或薪額、專業加給、主管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之百分
    之十為限。

五、支領獎勵金人員,依下列標準扣除或加發獎勵金:
  (一)新進、離職人員,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比例支領,停職或休職人
        員扣除當月獎勵金全部。
  (二)曠職(工)計達半日以上者減發當月獎勵金二分之一,一日以上
        未滿兩日(含累積達)者扣除當月獎勵金全部,二日以上(含累
        積達)者扣除當月及次兩個月獎勵金。
  (三)受申誡處分者減發當月獎勵金二分之一,達記過以上者扣除當月
        獎勵金全部。
  (四)員工長期借調其他單位(機關)工作者,停發其獎勵金,部分時
        間借調其他單位(機關)者,按其本單位工作日數比例支給之。

六、獎勵金依當年度預算按十二個月平均分配,以各該月實有員工人數核
    算每點應發之金額,並依下列計算標準發放:
  (一)獎金百分之八十分配參與舉發、裁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人
        員與共同作業人員:
        ┌─────────────┬───┐
        │銓敘第十職等以上          │十二點│
        ├─────────────┼───┤
        │銓敘第九職等              │十一點│
        ├─────────────┼───┤
        │銓敘第八職等              │十點  │
        ├─────────────┼───┤
        │銓敘第七職等              │九點  │
        ├─────────────┼───┤
        │銓敘第六職等              │八點  │
        ├─────────────┼───┤
        │銓敘第五職等              │七點  │
        ├─────────────┼───┤
        │銓敘第四職等              │六點  │
        ├─────────────┼───┤
        │銓敘第三職等              │五點  │
        ├─────────────┼───┤
        │銓敘第二職等              │四點  │
        ├─────────────┼───┤
        │銓敘第一職等              │四點  │
        ├─────────────┼───┤
        │約聘僱人員                │四點  │
        ├─────────────┼───┤
        │雇工、工友、技工、臨時人員│三點  │
        └─────────────┴───┘
  (二)獎金百分之二十分配直接取締裁罰案件之人員:
        依據裁罰收入之當月實際舉發量比例核發。
    上列職等、人員職務異動時,以銓敘機關或本府核定文日起,按敘定
    之職等核算發給獎勵金,奉准之職務代理,比照其代理職務發給獎勵
    金。

七、可依其他規定支有獎金、加給或津貼者,應與本支領規定獎勵金擇一
    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