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交通部訂頒「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以
下簡稱支領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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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處理違規停
車之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支領獎勵金,依支領要點第二點規定,每年由
本局停車場作業基金業務費項下編列支應,但執行時仍應受「道路交
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獎勵金額上
限之限制。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交通局衡酌貢獻程度,於當月獎勵金額度
內提撥適當比例(百分之五以下),即時發給績效獎勵金:
(一)依據施政計畫訂定客觀及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且超越目標達成
率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執行重要政令,績效卓著者。
(三)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者
。
(四)適時消弭意外發生或搶救重大災害,有具體成果者。
(五)對於重大困難問題者,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者。
(六)善用民間資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運用志工或推動機關
業務委外作業等,有具體績效者。
(七)運用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具體開源或節流,績效顯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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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金發給對象依支領要點第四點規定,係指參與舉發、裁罰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之人員與共同作業人員:
(一)交通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
(二)交通局技正、專員。
(三)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長。
(四)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承辦違規停車業務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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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領獎勵金人員,每月支領獎勵金最高額度以不超過其本人一個月薪
資(包括俸額或薪額、專業加給、主管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之百分
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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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領獎勵金人員,依下列標準扣除或加發獎勵金:
(一)新進、離職人員,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比例支領,停職或休職人
員扣除當月獎勵金全部。
(二)曠職(工)計達半日以上者減發當月獎勵金二分之一,一日以上
未滿兩日(含累積達)者扣除當月獎勵金全部,二日以上(含累
積達)者扣除當月及次兩個月獎勵金。
(三)受申誡處分者減發當月獎勵金二分之一,達記過以上者扣除當月
獎勵金全部。
(四)員工長期借調其他單位(機關)工作者,停發其獎勵金,部分時
間借調其他單位(機關)者,按其本單位工作日數比例支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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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金依當年度預算按十二個月平均分配,以各該月實有員工人數核
算每點應發之金額,並依下列計算標準發放:
(一)獎金百分之八十分配參與舉發、裁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人
員與共同作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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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第十職等以上 │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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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第九職等 │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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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第八職等 │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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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第七職等 │九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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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第六職等 │八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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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第五職等 │七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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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第四職等 │六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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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第三職等 │五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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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第二職等 │四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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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第一職等 │四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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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僱人員 │四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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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工友、技工、臨時人員│三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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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金百分之二十分配直接取締裁罰案件之人員:
依據裁罰收入之當月實際舉發量比例核發。
上列職等、人員職務異動時,以銓敘機關或本府核定文日起,按敘定
之職等核算發給獎勵金,奉准之職務代理,比照其代理職務發給獎勵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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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可依其他規定支有獎金、加給或津貼者,應與本支領規定獎勵金擇一
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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