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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市大眾捷運系統捷運開發區內
    公、私有土地,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結果,特設桃園市大眾捷運系
    統捷運開發區土地協議市價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審查捷運開發區土地之協議市價。

三、本會設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法務局、工務局及交通局代
        表各一人。
  (二)具有地政或不動產估價專業之專家學者三人。
  (三)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
        會代表各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公會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視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且外聘委員應有二人以上出席始得
    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

七、本會委員及會議相關人員自接獲查估之報告書或結果時起,對於討論
    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八、本會委員對其本身涉有利害關係之審查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
    避。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