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民卡使用於機場捷運票價優惠作業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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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實施
    使用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卡搭乘機場捷運享有票價折扣優惠
    之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範圍為機場捷運全線站位,補助對象為經營機場捷運之營
    運機構(以下簡稱受補助對象)。

三、民眾使用經本市發行之市民卡,搭乘機場捷運得依不同票種享有不同
    額度之優惠折扣,車資差額由乘客付費。
    前項票種與優惠折扣額度由桃園市政府公告之。

四、受補助對象得依民眾實際搭乘之票價折扣優惠額向本局請領補貼款(
    以下簡稱補貼款)。

五、申請票價優惠補助,應備文件:
  (一)票價折扣優惠補助款申請表(以下簡稱補助申請表),及其EXCE
        L 電子檔案。
  (二)電子票證交易明細表(以下簡稱交易明細表)。
  (三)倘部分票種優惠受限於票卡或程式等問題,無法由票證公司(第
        三公正方)產製,則得由受補助對象依本局訂定之契約規定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含切結書)提出補助申請。
    前項資料,除交易明細表由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提供外,其他由受補助
    對象提出,另表格格式及相關規範由本局於契約另訂之。

六、審查受補助對象依前點檢具之資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補助申請表:
        1.應收總金額不得逾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提供之交易明細表消費應
          扣金額,經查證後,超出之金額須予扣除。
        2.文件是否用印。
  (二)交易明細表:
        市民卡刷卡紀錄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異常刷卡紀錄時,補助款
        須扣除該異常刷卡部分之補助金額,惟經機關於契約簽訂時載明
        須查證之異常交易資料不在此限。

七、辦理補貼款之審查及核撥作業時程如下:
  (一)審核週期:每月一次。
  (二)受補助對象應於次月二十五日前檢具第五點所訂資料(含交易明
        細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審核作業中發現受補助對象所檢具資料有誤時,應限期於文到五
        日內提送修正資料。
  (四)審核作業核定後函知受補助對象應領補助款金額。

八、依據受補助對象提送之補助款請款發票辦理撥款;受補助之各式報表
    ,經與機關稽查人員查核紀錄不一致時,受補助對象應提出說明;若
    經查證為申報不實者,不予核撥當月票價優惠補助款。

九、如發現違規不實事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偽造、變造申請資料,經查屬實者,檢具相關資料移送司法偵查
        機關。
  (二)不正當利用市民卡或自動扣款設備,致受補助對象溢領票差補助
        款,經查證屬實者,除扣除其溢領金額外,涉及刑事法令者,移
        送司法偵查機關。

十、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局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