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收費基準如下: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每筆地號新臺幣二十元。 二、都市計畫參考圖: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者,得免收取費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