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收費基準如下: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每筆地號新臺幣二十元。
二、都市計畫參考圖: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者,得免收取費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