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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有效遏止違規案件,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二)有效降低惡意檢舉發生率。
  (三)消弭民眾對政府執行公權力有選擇性辦案的疑慮。
  (四)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提升公信力,以減少民眾爭議。

二、依據:依據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辦理。

三、適用範圍:本縣轄內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者。

四、具體作法:為促進本縣土地做合法之使用,衡酌實際情況及有限的資
    源分配,將違規行為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之危害情形以
    分類、分階段優先排序執行(第一階段全部處理完畢後再處理第二階
    段);其執行順序區分如下:
  (一)第一階段為情節重大及政策性案件,即報即裁:
        1.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之違反使
          用管制案件,屬情節重大者。
        2.本縣公共安全會報決議之專案。
        3.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違反使用管制案件
          。
        4.本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所規範行業及本縣警察局執行
          青春專案稽查之違規場所(如八大行業、電玩業等公布特定對
          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即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
        5.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指未逾裁處權時效案件。
  (二)第二階段為一般性案件,且行為發生迄今已逾行政罰法第二十七
        條裁處權時效(三年)者,依規定不得裁罰,但依本法第七十九
        條規定通知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勒令拆除、
        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逾期不遵從者,得依本法規定辦理
        。

五、罰鍰裁量基準:違反本法規定者,依違反使用面積之大小,處以罰鍰
    ,其裁罰基準依「桃園縣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罰鍰裁量基
    準」辦理。

六、本執行計畫係行政上之權宜措施,不得作為任何用地使用許可之依據
    。